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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混合监狱中女性犯罪惩罚实践研究成果

【摘要】:在此段时期,有更多的女性被卷入如酗酒、流浪、街头卖淫和轻盗窃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一般认为,女性因其生育与照顾家庭的职责而比男性更少犯罪。但后来女性的监禁率陡增,例如马萨诸塞州与纽约州的女性犯罪者数量上升了1/3,而男性犯罪者的监禁率则下降了一半。严苛的法律和严格的执行似乎导致了女性犯罪者数量的增加,尽管有官员认为堕胎行为才是其中的关键影响因素。

在此段时期,有更多的女性被卷入如酗酒、流浪、街头卖淫和轻盗窃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女性犯罪者因犯下上述罪行被关入当地拘留所(jails),而感化院(reformatory)则是留给更危险的犯罪者(如杀人犯、纵火犯和夜盗犯)的机构。一般认为,女性因其生育与照顾家庭的职责而比男性更少犯罪。但后来女性的监禁率陡增,例如马萨诸塞州与纽约州的女性犯罪者数量上升了1/3,而男性犯罪者的监禁率则下降了一半。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不仅是由于公共秩序犯罪(尤其是在南北战争期间进一步走进公众视野的卖淫犯罪)数量激增,其中还有为数不少的侵犯人身犯罪。严苛的法律和严格的执行似乎导致了女性犯罪者数量的增加,尽管有官员认为堕胎行为才是其中的关键影响因素。

早期的殖民者依据英国的刑罚实践,地方拘留所关押的通常是等待审判或判决者。对于男性犯罪者和女性犯罪者的刑罚不仅包括监禁,还包括其他可见的鞭刑、水刑、上颈手枷(stocks and pillories)等刑罚形式。直至18世纪末,美国才深受欧洲刑罚学发展的影响,开始用监禁替代死刑。推动这一变革的倡导者相信监禁有助于忏悔,同时还可以将犯罪者与社会隔离开,使其日常生活受到监督并迫使其劳动。

1815年后,美国许多州的感化院基于两种对抗模式——单独监禁隔离犯罪者并要求囚室日夜保持肃静的宾夕法尼亚的教友派(Quakers)制度和1817年诞生于纽约州奥本(Auburn)监狱的,要求依据一套严格的纪律守则,夜间囚犯被单独监禁,日间则在严格的监督下安静劳动的奥本模式。男性犯罪者与女性犯罪者均在感化院中服刑,但直至1840年才开始有女性犯罪者被监禁的记录,记录显示在1850年34所州立监狱与县立监狱中,女性犯罪者的数量占监狱犯人总数的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