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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刑人概念及美国监狱制度研究

【摘要】:从广义上说,女性受刑人包括了所有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实施刑罚的女性罪犯。美国对女性受刑人问题并不加以遮掩,各种司法统计数据均列出了女性受刑人的相关数据。不过,女性受刑人数量的增加并不能直接表明女性犯罪行为增多,其与美国打击犯罪政策的变化有关系。如果女性受刑人超越年龄上限,则要进入一般女性监狱,而非少年监禁机构。此外,美国还有一个延长年限的规定。

从广义上说,女性受刑人包括了所有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实施刑罚的女性罪犯。但由于本书主要研究女子监狱,非机构化的处罚措施并非本书的主要关注重点,因此本书所谓的女性受刑人主要是指因实施犯罪而入监的女性犯罪者,其涵盖的范围要小于犯罪学意义上女性犯罪者的范围,也小于广义上的女性受刑人的范围。从性别对比角度而言,其是相对于女性受刑人与男性受刑人之差异而特定之概念,也正是从此意义上凸显女性受刑人特殊需求之重要性,在女性受刑人和男性受刑人之间有着必要区分之观照意义,而并不适用于同一类型的刑罚与矫治理念以及由此而延伸之监狱设置。

美国对女性受刑人问题并不加以遮掩,各种司法统计数据均列出了女性受刑人的相关数据。近几十年来,在受刑人总数不断增加的大趋势下,女性受刑人的数量呈现惊人的增加,增加的速度要远高于男性受刑人。不过,女性受刑人数量的增加并不能直接表明女性犯罪行为增多,其与美国打击犯罪政策的变化有关系。美国向“毒品宣战”(war on drug)的刑事司法策略,使得女性更倾向于受到监禁刑罚,上述快速增加的数字中便有大量的女性毒品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所研究的女性受刑人还包括了未成年女性受刑人。未成年女性与成年女性虽然有着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差异,但在性别需求方面仍然有同一共性。不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划分,在美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州可能存在不同的年龄标准。美国法律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认为7岁以上儿童即有刑事责任能力。[39]美国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In re Gault案”中仍维持此观念,认为“在普通法中,7岁以下儿童被认为不能具有犯罪故意。超过这个年龄,即可被逮捕、审判和像成年人一样接受惩罚”。[40]具体而言,少年犯在美国有着年龄上限(upper age)、年龄下限(lower age)和延长年限(extended age)的范围规定。[41]

少年犯的年龄上限在联邦层面是根据《联邦少年犯罪法》确立的,《联邦少年犯罪法》规定少年犯罪就是低于18岁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42]但少年犯的年龄上限在美国各州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多数州的规定为17岁,也有部分州为15岁或16岁。美国少年司法中心2016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包括了美属萨摩亚、关岛、波多黎各、北马里亚纳群岛、维尔京群岛等五个属地的美国56个司法区中,[43]有47个州(司法区)少年犯的一般犯罪年龄上限是17岁,占大多数的佐治亚、路易斯安纳、密歇根、密苏里、南卡罗来纳、得克萨斯、威斯康星等7个州的少年犯一般犯罪年龄上限是16岁,纽约和北卡罗来纳2个州的少年犯一般犯罪年龄上限是15岁(参见表1)。在身份犯方面,除了南卡罗来纳州是16岁之外,其他州的少年犯年龄上限均是17岁。如果女性受刑人超越年龄上限,则要进入一般女性监狱,而非少年监禁机构。

在少年犯年龄下限方面,美国普通法在“Allen v.United States案”[44]中确立了少年犯的年龄下限,认为7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刑事犯罪意识,因而也就不构成犯罪。在各州(司法区)方面,有些州是通过少年法确立少年犯的年龄下限,有些州在实践中是通过普通法、法庭规则或刑法典来辅助确定少年犯的年龄下限。截至2016年,只有18个州(司法区)在少年法中具体规定了少年犯一般犯罪的年龄下限,分别为10岁、8岁、7岁、6岁不等(参见表1),其中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少年犯的一般犯罪年龄为6岁,比联邦判例法确定的7岁下限还要低,也是美国少年司法中少年犯一般犯罪年龄下限最低的州。在身份犯方面,大部分州均没有规定身份犯的年龄下限,只有5个州规定了年龄下限,分别为8岁、7岁、6岁,最低的为马萨诸塞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规定的6岁。

此外,美国还有一个延长年限的规定。所谓延长年限,是指在少年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不超过少年犯年龄上限的,为了更好地对少年进行矫治,少年法院可以援引延长年限对其适用少年司法程序,这一年龄阶段的女性受刑人可能因此进入少年监禁机构,而非成人女子监狱。[45]截至2015年,7个州允许延长年限到18岁或19岁,40个州允许延长年限到21岁至24岁,还有3个州没有年龄限制(参见表1),即可以使整个判决确定的刑罚都在少年监禁机构执行。

表1 2016年美国各州(司法区)少年犯法定年龄范围统计[46]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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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NS指没有年龄限制。FT指适用于少年司法处遇项目整个期间。数据来源于Angel Zang,“U.S.Age Boundaries of Delinquency 2015”,The 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2016;刘洪峰:“美国少年犯机构化处遇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