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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女性犯罪原因的理论阐释

【摘要】:美国有关女性犯罪原因的解释,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女性主义者认为,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主要都是在解释男性犯罪而非女性犯罪。(一)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女性犯罪原因解释在美国女性主义视野下对女性犯罪原因的解释大致可以被划分为女性反剥削运动、女权运动、女性解放运动、当代女性主义四个阶段。其认为女权运动与女性犯罪关系密切,并且影响女性在刑事司法体系的待遇。

美国有关女性犯罪原因的解释,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女性主义者认为,传统的犯罪学理论(如社会控制理论、副文化理论、紧张理论和冲突理论等)主要都是在解释男性犯罪而非女性犯罪。因此,波拉克(Pollak)等女性犯罪学者主张女性犯罪学是独立的研究领域,唯有由女性的观点发展出女性犯罪的理论才能使犯罪学对于人类犯罪行为的观察和了解更趋完善。然而莫里斯(Morris)等部分犯罪学者则认为传统的犯罪学理论足以有效地解释男性和女性的犯罪行为,只要在概念上厘清男女之不同,就能解释男女两性在犯罪类型和犯罪率等方面的差异。不过,从整个女性犯罪研究的发展历史可以窥知女权运动与女性主义对于女性犯罪研究之影响,在1960年至1980年间曾经盛极一时并且有丰硕的成果,但1980年以后有关女性犯罪之研究却逐渐回归传统犯罪学的领域,有许多犯罪学者均试图以传统犯罪学理论来解释女性犯罪。

(一)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女性犯罪原因解释

在美国女性主义视野下对女性犯罪原因的解释大致可以被划分为女性反剥削运动、女权运动、女性解放运动、当代女性主义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女性反剥削运动与女性犯罪

1848年至1920年可以被称为女性主义的“女性反剥削运动期”。第一阶段美国女性主义运动起源于1848年7月19日在纽约州的塞尼卡·福尔斯城(Seneca Falls)第一次召开的女性权利研讨会,这个会议的重要性在于会后通过了第一部专属于女性的“女性宣言”(Declarations of Sentiments and Resolutions),象征着女性开始争取平等权利时代的来临。这份宣言被形容为“女性权利的第一道曙光”,因为女性公民权、立法权被剥夺的议题被隐藏了几百年,至此终于露出了第一道令人期待的曙光。“女性宣言”分为两部分,由斯坦坦(Stantan)等人起草,第一部分列举了女性在历史上受到的不平等待遇,第二部分则提出了具体的解决主张(resolutions)。宣言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类历史就是一部男性不停残暴伤害女性的历史,首先剥夺女性公民权、立法权,一旦结婚就会剥夺其在婚姻上的权利,让女性在婚后的法律权利上形同死者,还剥夺了女性的就业权、受教育权。该宣言举出了十余项证据来说明这个惊天动地的控诉:①男性不允许女性有投票权;②男性要求女性遵守男性立下的法律,却没有给予女性参与立法的权利;③男性宁愿将权利给予一群没知识的男性,也不愿意赋予女性相同的权利;④男性剥夺了已婚女性的公民权;⑤男性剥夺了女性的财产权,甚至拥有女性的薪资;⑥男性将女性视为无行为责任能力者,一旦女性犯罪,只要丈夫愿意出面,妻子保证听从丈夫指导,女性均可免除刑罚,法律合法地让丈夫拥有妻子的自由权与指挥权;⑦如果离婚,子女监护权属于丈夫,完全不采纳女性的意见,将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男性;⑧女性若未婚拥有财产,需要课税来补贴政府支出;⑨男性剥夺了女性就业权,譬如女性从不存在于神学、医学、法学领域里,因为男性不允许女性进入这些行业;⑩男性剥夺了女性上大学的权利;⑪女性可以进入教堂,但不得成为神职人员或参与教会行政;⑫男性对女性有道德上的双重标准,社会极端排斥女性犯罪者,但对同样犯罪的男性则百般容忍;⑬男性将上帝据为己有,自认为代表上帝来监督女性的良知;⑭男性穷尽各种方法摧毁女性自信心,极尽可能地降低女性独立生活的能力。

从当代的眼光来看,前述男性对待女性的历史,不忍卒读。经过约70年的努力,女性团体终于在1920年促使国会通过《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正式赋予了女性投票的权利,但这也让女性运动暂时失去了战场,进而停歇了40年。[14]这一时期虽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女性犯罪理论,但正是女性主义的发展为后来提出各种女性犯罪理论提供了理论源泉和理论积淀。

2.第二阶段:女权运动与女性犯罪

20世纪70年代的女权运动对女性犯罪成因的分析也有重要影响。20世纪70年代女性犯罪研究深受女权运动的影响,丽塔·西蒙(Rita Simon)和弗雷达·阿德尔(Freda Adle)是两个主要代表人物。西蒙于1975年在其《女性与犯罪》一书中通过统计资料分析了近数十年间女性之劳动参与、婚姻、生育、收入、教育、犯罪形态、数量、审判和矫治措施之变迁与发展,并预测因就业机会的大量增加,某些类型的女性犯罪也会随之增加(尤其是白领犯罪)。其认为女权运动与女性犯罪关系密切,并且影响女性在刑事司法体系的待遇。[15]另一方面,阿德尔于1975年的研究中对女性之娼妓、药瘾和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深入剖析。其强调女性犯罪者数的上升与女权运动有关,妇女解放运动与科技发展使女性有较均等的机会从事男性化犯罪。其认为女性与男性有同样的基本动机去参与合法和非法的活动,两性差异乃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而非生理或心理因素的影响,若男女两性在社会中扮演相同角色,在社会和经济上取得均等地位,则其犯罪率会相当接近。[16]西蒙和阿德尔以妇女解放运动来解释女性犯罪率的上升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犯罪率的变化并非全然决定于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或角色,警察和司法机构对女性态度的改变也会影响犯罪率。女性主义的抬头对20世纪70年代女性犯罪研究影响甚巨,此一时期女性犯罪研究呈现百家争鸣的现象,有较多的犯罪学学者(尤其是女性)投入女性犯罪研究,例如,斯玛特(Smart)、克莱茨(Crites)、鲍克(Bowker)等分别从角色理论、社会化过程、社会控制和司法体系的影响等角度来解释或探讨女性犯罪现象。[17]

3.第三阶段:女性解放运动与女性犯罪

20世纪80年代可以被称为“女性解放运动期”。美国第二阶段女性运动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末的大约20年又被称为“妇女解放运动期”。这个时期女性主义者的关注点是要求女性在社会权、政治权、经济权上获得更大的平等地位,并且主张解放社会对妇女角色的看法,同时也要求社会正确地看待女性,特别是针对女性在生育角色上的歧视问题。美国女性主义犯罪学大约也起源于此一时期。在女性解放运动下,犯罪学学者注意到了性别与犯罪问题,开始针对女性主义的观点进行研究。[18]女权运动影响下的女性犯罪研究属于个别研究,未对女性犯罪之现象和原因产生系统性影响,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女性解放运动影响下的女性犯罪研究则有很大的转变。解放理论主张,基于女权运动的推行,女性的家庭角色、生活形态、职业形态、经济地位等均已得到提高或改变,产生与男性罪犯越相似的结果,代表着接触犯罪的机会越接近男性,进而提高了女性犯罪的可能,产生了所谓的新女性犯罪者。[19]他们主张,女性在劳动市场中地位的提高会为女性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进而导致部分财产与职业犯罪中女性犯罪比例的增加,例如诈欺、侵占等;还主张女性在社会变迁、附属地位得到改变之后,男性与女性在各方面愈来愈相似,在文化与心理的意义上更男性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犯罪(包括过往以男性为主的暴力犯罪)都会提升。另外,黑人女性的犯罪率较高也可以被解释为是黑人女性的地位角色较自由。[20]纳夫芬(Naffine)教授提出了女性解放理论的假说:女性主义带来了女性的竞争性;女权运动打开了女性的结构机会,增加了女性可以犯罪的空间;女性积极争取且赢得了平等的战争;女性主义使女性想要像男性一样行动;犯罪本身根基于男子气概。[21]不过,上述假说也招致了一些批评:①实证资料并不支持。斯特芬斯迈尔(Steffensmeier)教授指出女性犯罪增加的类型是传统女性犯罪,至于暴力犯罪或者严重犯罪则尚未赶上男性,而且犯罪增加的原因可能是刑事司法体系人员较愿意逮捕并起诉女性犯罪者。[22]②女性犯罪者仍保有传统性别角色[23]

4.第四阶段:当代女性主义犯罪学的解释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的“新女性运动”。经过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的努力,女性主义者的信心更强了,得到的社会支持也更多了。因此,相关的论述开始从缓和的“平权”之战转为大胆地挑战“男性、父权”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女性运动的主要诉求在于批判父权、男性霸权的社会,进而期待改变这样的社会与制度。[24]当代美国女性主义研究女性犯罪与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差别地对待不同性别的犯罪者,主要可分为三种主流理论:“骑士精神/英雄救美”“父权思想/男性气概”与“家长制/驯化管教”。

第一种是“骑士精神/英雄救美”假说。该假说认为,刑事司法体系具有“骑士精神”或“英雄救美”精神,对待女性比较宽容仁慈。虽然有部分实证证据,但也存在争议。有时证据显示刑事司法体系对待女性的确比较宽容,但有时可能更严厉。刑事司法制度对待女性比男性更宽容,这可能是由于女性的犯行本来就比较轻微,但另一方面,女性主义犯罪学学者认为,因为刑事司法制度具有西方中古时代男性之“骑士精神”,中国文化的“英雄救美”,将女性视为其脚下的崇拜者,因此自我期许必须负起保护女性的责任。女性犯罪者到了以男性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保护,若展现的是“柔弱”“不理性”“情绪化”“知错能改”等女性特征,便会被更宽容地对待,受到的刑罚较轻。有学者研究发现,在少年保护事件中,少年法庭法官给予男性的惩罚的确比女性更严厉,同样,少年观护人也会建议法官给予男性更严厉的惩罚。一旦女性犯罪者具有“不淑女”“坏妻子”“坏女人”“坏母亲”等特性,刑事司法体系给予的惩罚将会更为严厉,因为这些女性不符合社会对女性的角色期待,也就不是“骑士”或“英雄”要拯救的“淑女”或“美人”了。

第二种是“父权思想/男性气概”假说。在强调男性气概与犯罪的关系研究方面,梅瑟施密特(Messerschmidt)的理论最为著名,其有四个主要命题:关注结构化的行动与性别化的犯罪。性别不只会影响女性的犯罪形态还会影响男性的犯罪形态。何谓社会结构?随着时间形成的规律与模式的互动,限制与引导行为到特定的方向,包括劳动的性别分工、权力的性别关系、性欲。阶级、种族与性别关系到互相关联与社会结构的数量,进而影响社会行动。在多样化的社会结构里,阶级、种族与性别如何互动进而鼓励年轻男性施加暴力的优势。该理论的最终目的是同时解释男性与女性犯罪,强调性别、种族与阶级对犯罪的影响,进而在社会结构下形塑个人的行动。[25]一般而言,“父权思想/男性气概”相关假说通常会从女性角度批判以男性为主的职场所营造出来的“强暴文化”(rape culture),以及“男子气概文化”(masculinity culture),以致创造了更多的女性被害人。过去的犯罪学所进行的犯罪被害调查与研究也发现,最常伤害女性的,通常不是躲在灌木丛内的陌生人,而是其最亲密的家人或朋友。女性主义犯罪学者也基于父权思想,批评刑事司法教育俨然已经成为传递男性思维并将女性边缘化的场域,在这个以男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世界里,女性不断被提醒。作为女性,她们适合的研究议题为“儿童受虐”“性犯罪”“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她们适合处理的实务问题为“交通事件”“儿少事件”“家庭事件”“性犯罪事件”。此外,在女性受刑人的监狱教化方面,也充满了父权思想。美国密歇根州1979年经典的“Clover vs.Johnson案”就显示了密歇根州内男性监狱的职业训练课程有22种,女子监狱却只有3种,导致女性受刑人对州政府提出性别歧视的控告。

第三种是“家长制/驯化管教”假说。该假说将刑事司法制度看得更为邪恶,认为女性只被视为喜欢挑战权威的“儿童”或精神失常者。1992年切斯尼-林德(Chesney-Lind)和谢尔登(Sheldon)的研究发现,刑事司法制度面对这样的女性,不能只是宽容,还应该给予“治疗、管教与驯服”,去其“野性”,给予适当的“社会化”。因此,从司法制度中逃脱出来的女性,终究还是免不了走进刑事司法制度“善意”安排下的“安置辅导机构”或“医疗治疗”,被进一步“驯化”。[26]切斯尼-林德在其早期的研究中发现,从事性行为的少年中,女性有74%被逮捕的概率,男性则为27%;被逮捕后法院要求少女接受体检的概率是70%,男性则为15%,且少女更容易被送入矫治或安置机构,监禁时间也较男性更长。[27]美国2002年发生的“叶慈小姐杀害五名子女案”显示只有“受虐妇女症候群”或“精神失常”的标签才能交换、救赎其杀夫杀子的“杀人”行为,也才能使其逃离刑事司法制度的制裁。

(二)基于传统犯罪理论的女性犯罪原因阐释

1.控制理论与女性犯罪

(1)社会控制与女性犯罪。

以社会控制的观点来解释犯罪现象一直是犯罪学理论的主流,其中又以赫希(Hirschi)所建构的“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最具影响力,赫希接受涂尔干(Durkheim)和霍布斯(Hobbes)对人性的基本假设,认为人是非理性、非道德的动物,人是潜在性的犯罪者。因此,犯罪现象对赫希而言是不需要解释的,人为什么会遵从社会规范才是他要研究的社会事实。他认为,个人透过社会化的过程与社会产生强而有力的联结,除非个人的犯罪动机瓦解他和社会的联结,失去对重要他人期望的敏感度与顺从,否则人是不会轻易犯罪的。这种联结的内涵主要由依附(Attachment)、奉献(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和信仰(Belief)四个基本要素构成。[28]克罗恩(Krohn)和玛希(Massey)在有关社会控制与青少年偏差行为的研究中发现,赫希的理论在解释女性少年偏差行为的效力强于男性少年。[29]陈(Chen)比较男女两性社会控制之差异,发现女性少年之家庭附着、朋友附着和学校附着均显著高于男性少年,换言之,男女两性的差异不仅是先天上生理结构的不同及社会化和社会控制过程的差异,这一观点在解释男女犯罪行为上的差异,以及女性犯罪的原因等方面值得深思。此外,若社会允许女性扮演和男性相似的角色,对于女性的监督与男性相近,给予她们相同的机会接触犯罪团体,则女性的犯罪可能会上升许多,随着时代变迁,对于女性犯罪率的提高与变化,其解释原因迄今莫衷一是,如从女性社会控制过程与机制的改变来探讨,或能找到一条出路。[30]

(2)自我控制与女性犯罪。

犯罪学家盖佛森(Gottfredsoni)与赫希(Hirschi)基于“人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自利行为倾向”的基本假设,于1990年提出了“一般化犯罪理论”(A General Theory of Crime)。就犯罪而言,盖佛森与赫希运用晚近以来阐释犯罪发生条件的“日常活动理论”(Routine Activity)、“机会理论”(Opportunity Theory)、“生活形态理论”(Lifestyle Theory),来说明各主要犯罪类型的发生条件及结构。他们相信犯罪固然是行为者“犯罪性”的产物,但亦需环境条件的配合。因此两者是不互相矛盾的,而且他们认为,当我们了解犯罪发生的环境条件后,可以更正确地建构犯罪者的形象。从盖佛森与赫希的“一般化犯罪理论”观之,犯罪性别差异的产生系因在社会化过程中,低自我控制倾向的形成与机会因素交互作用导致男性犯罪显著高于女性犯罪;但就女性而言,具有低自我控制倾向且从事游乐生活形态者(或其他与犯罪有关之休闲)有较高机会从事偏差与犯罪行为。盖佛森与赫希的主张在国内与国外有关性别、偏差行为、犯罪和饮酒行为的研究中获得了大部分支持。[31]

2.紧张理论与女性犯罪

1982年伦纳德(Leonard)采取莫里斯(Morris)有关女性文化目标之观点,修正曼托(Merton)的理论,用以解释女性犯罪。莫里斯认为长久以来女性的犯罪率之所以低于男性,乃是因为女性与男性所追求的目标并不相同。相较于男性对于金钱、地位等经济目标的追求,女性所重视的是与他人维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婚姻生活、和谐的家庭等关系性目标。女性的目标比起男性通常较容易达成,社会对女性的期望较低,她们所感受的压力亦较少,因此犯罪率较男性低。而女性犯罪率增长,乃因妇女解放运动、两性平权思想的兴起,两性的文化目标已愈来愈接近,所承受的紧张及压力也愈来愈相似,所以犯罪率差距也因此而缩小。[32]

1997年布罗伊德(Broidy)和阿格纽(Agnew)将一般性紧张理论应用于解释性别与犯罪的关系,他们认为当女性处于紧张状态时容易产生犯罪和偏差行为,如经济的失败、不良的人际关系、家人、朋友和老板对其的不公平待遇、失去亲人、性虐待等,这些紧张状态所带来的压力将会导致女性的各种不良适应,其中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女性表现得尤为显著。此外,女性在紧张状态时,如其非偏差的反应机制失去功能,又有犯罪的机会,则易产生犯罪行为。布罗伊德和阿格纽接着探讨男女两性在犯罪行为上的差异问题,他们认为男女两性在犯罪率和种类上的差异与下列因素有关:男性和女性不同紧张状态的类型,会导致不同的行为结果;男性与女性在紧张状态下所采取的情绪反应方式不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犯罪率。对于第一个问题,他们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男性中有较多人会因经济问题而陷入紧张状态,因而会产生较多的财产犯罪行为,同时其亦经历较多的人际冲突,促使其从事较多的暴力犯罪。对女性而言,虽然他们也会陷入相似的紧张状态,但因其具有较高的社会控制和较少的犯罪机会,因此较常从事伤害自己的偏差行为(如药物滥用)。对于男女犯罪率差异的解释,布罗伊德和阿格纽研究发现,其与个人的情绪反应有关,男性在面临紧张时较容易有愤怒的情绪反应,所以男性有较高的犯罪率。一般而言,女性面临紧张时,其情绪反应大多为忧郁、焦虑或罪恶感,这些情绪反应降低了女性直接从事犯罪行为的概率,但却使女性转向其他的不良适应,如药物滥用、饮食偏差等。[33]

女性紧张压力的来源与其性别社会化过程中的过度控制有关,若不检视造成女性精神压力与生理变化的社会文化因素,例如性别社会化、男尊女卑与社会化控制等,则无法真正认识女性犯罪的本质。

女性会经历的紧张或压迫类型:

首先,达成正面价值目标的失败。有两个正面目标在文献上常被讨论,即“女性对于亲密关系的形成与维持特别关心”和“女性愈来愈关心财务上的成功或安全”。但是有研究指出,这些目标难以达成有很多原因:一是离婚与受虐的高比例,不只难以满足亲密感的欲望,失败的关系还是许多女性犯罪者紧张状态来源,另外青春期少女还容易遭受特定类型的家庭虐待,特别是性虐待。二是经济上被边缘化,女性的贫穷化、离婚与劳动市场的变化等导致了一个现象,大量的女性由于需要负担家务支出而生活于贫穷之中,而财务问题始终是女性犯罪者紧张状态的主要来源,并且在犯罪里扮演主要角色。三是在家庭、职场、人际关系方面,整体上使女性形成了一种不公正的感觉。女性在社会场域、空间等许多方面都面临比男性更多的障碍,受人际关系的影响比男性大,例如,朋友、家庭成员的过世或者与亲密伴侣离婚或分居。

其次,正面刺激的失败。在紧张反应的影响因素方面,并非所有感受紧张的女性都会变成犯罪者,那么为何只有少部分的女性会变成犯罪者?其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经验的紧张类型差异,例如财务的紧张状态或者被害经验;对紧张状态的反应,拥有较多男性气概的女性,对紧张状态的反应更多的是鄙视、轻蔑的愤怒;对紧张状态的反应条件,例如,社会支持、犯罪机会、涉入犯罪的倾向;紧张状态的程度与类型差异。上述差异可以用来解释低社会经济地位与少数族群女性的高犯罪率以及中产、白人女性为何多半采取自我伤害以及典型的非犯罪手段。

最后,无法逃避负面刺激。相关研究显示,曾经身处的受虐的压力情境与女性犯罪的关系相当密切,观察不同阶段的虐待对于偏差、犯罪等行为的影响,研究者将受虐阶段分为童年期、青春期以及从童年延续至青春期等。结果发现,青春期的持续性虐待相较于只有童年期的虐待对于青春期的行为有较为强烈的、持续性负面影响。还有研究者发现,女性暴力犯罪者较非暴力者在童年时期有较高的被害经验。无论是男性或女性犯罪,童年期与青春期的被害经验是解释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但对女性里则有更强的预测效果。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她们第一次犯罪前通常有遭受虐待的经验,这可能与受虐创伤、暴露于未受控制的压力源和因应压力的机制失能等有关。[34]

3.学习理论与女性犯罪

在犯罪原因探讨中,接触有犯罪经验者进而学习犯罪价值观、合理化技术和犯罪方法/样态,一直是解释犯罪原因的重要因素。同侪对于女性犯罪意义为何?对女性而言,亲密伴侣(如配偶、同居人)在女性犯罪行为发展历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否所有的女性犯罪者均有接触其他犯罪者的经验?萨瑟兰(Sutherland)的差别接触理论和艾克斯(Akers)的社会学习理论,为犯罪学研究中最常被引述者。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是否产生,得看行为人如何联结外在的经验。行为人接触到的不同团体,对法律(主要是刑法)可能有不同的领悟,某些团体领悟到的法律意义是正面的,某些团体领悟到的法律意义则是负面的。如果行为人接触的团体所联结的法律观念是负面的,那么其就较易于犯罪。简言之,行为人所接触的亲密团体如何去赋予刑法意义,对行为人有很大的影响,至于影响的程度,则视行为人与这些亲密团体接近的频度、持久性等而定。萨瑟兰以此来解释不同团体或个人间犯罪率的差异,亦可说明何以有些犯罪行为会再持续,而有些则停止不再犯。艾克斯的社会学习理论系融合了史金纳(Skinner)及班都拉(Bandura)的学习理论,并修正了萨瑟兰理论。他认为,个人的学习社会行为是模仿他人的行为,并受其结果所影响(称之为操作化制约,Operant Conditioning);行为因获得奖赏和避免惩罚而得到强化,但却因受到惩罚和奖赏的丧失而减弱。因此,偏差或犯罪行为是经由学习并且借制约行为予以维持,偏差或犯罪行为的开始及持续乃视该行为受到奖赏或惩罚的程度,以及其可能的替代性行为(alternative behavior)的奖赏及惩罚而定。根据艾克斯的说法,人们乃透过在日常生活中与有意义的他人或团体(如家人、朋友及工作伙伴等)的互动而评估自己的行为(即选择何种行为)。当一个人从其周围环境中认知到某项行为所受到的奖励高于惩罚时,便会选择该项行为。[35]

对女性犯罪者而言,犯罪行为发展过程中的同侪或亲密伴侣的主要影响力是接触关系的维系,抑或是行为与偏差价值的学习?在女性是单独抑或是与其他人共同犯罪方面,相关研究发现,较多的女性单独从事杀人与攻击性伤害,唯从事街头抢劫,经常与其他女性或男性结伙实施。在强盗抢夺的样本访谈中,女性通常是出于自己决定,而非基于男朋友的关系。[36]一项关于亲密伴侣对女性犯罪影响的研究显示,不同于男性,女性嫁给反社会的伴侣会强化其成人时期的反社会行为。对于女性犯罪者而言,结婚与加重的毒品使用与犯罪有关联,而这类婚姻关系以冲突与不稳定为典型;对此,研究者在女孩的自陈偏差行为上也有相似的发现。相关研究显示,女孩会使用暴力来维持关系,然而通常不会成功,反而会被同侪排挤,成为慢性犯罪者的风险也会升高。[37]相关研究也指出,女性在犯罪时如果有男性同伴,该男性同伴多半是女性犯罪者的亲密伴侣。女性跟亲密伴侣在一起时,会倾向于实施违反男性特质的犯罪;相反,如果跟女性同伴在一起,则多实施轻微犯罪。此外,也有研究者发现,80%的女性犯罪者跟其他犯罪者一起犯罪,扮演的角色或者是领袖或者是追随者。在非传统的犯罪行为里,女性更可能与男性友伴一同犯罪,后者提供了进入偏差网络的机会。若是在传统的犯罪行为里,则女性多半是单独犯罪。[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