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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恐犯罪对策研究:借鉴疆内经验

【摘要】:以云南、广西为例,这两个地区内部有非常多的少数民族,民族、宗教关系十分复杂。2014年前后,云南、广西成为仅次于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泛滥区。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云南、广西也就成为了我国暴恐形势较为复杂的地区。因此,云南、广西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反恐机制。

2017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了《去极端化条例》,这是全国首个“去极端化”的地方性法规,为新疆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并将“去极端化”工作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对于法治反恐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虽然很多地方都通过了本地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法规,但普遍范围模糊且宽泛,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反恐工作的需要。以宁夏为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在该条例中,“清真食品”的定义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这种定义方式完全回避了“清真”的含义问题,仅仅将“清真食品”的标准认定是符合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这种标准无疑会导致当地清真的“泛化”。另外,在《宁夏条例》中更是强调在本行政区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都要设立清真食堂,并且鼓励企业建立专门的清真超市。可见,该条例不仅没有起到明确清真含义、遏制清真“泛化”、消除极端化土壤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清真的“泛化”。可想而知,长期执行此种条例,当地的宗教氛围必然愈发浓厚,宗教极端化倾向会愈发严重,暴恐犯罪的社会土壤也会愈发“肥沃”。

除了地方的相关立法之外,新疆在反恐情报建设、社会基层治理、民族宗教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也值得疆外的各个地方政府学习。我国各个地区的暴恐形势有所差异,各个地方都会有本地的实际情况,因此,各个地方一定要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情况,建设本地方的反恐体系。

以云南、广西为例,这两个地区内部有非常多的少数民族,民族、宗教关系十分复杂。2014年前后,云南、广西成为仅次于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泛滥区。另外,云南、广西临近东南亚地区,一方面成为全国极端分子前往境外参加“圣战”的重要出境地;另一方面也容易接触到东南亚国家的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云南、广西也就成为了我国暴恐形势较为复杂的地区。2014年“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就是例证。

针对这一特征,云南、广西反恐机制的建设没有彻底根据本地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比如,云南、广西与东南亚国家的反恐合作仍相对较少,边境管控、情报交流共享机制等仍不成熟。因此,云南、广西应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反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