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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宗教与社会关系:中国暴恐研究成果

【摘要】: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将国家的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作为行为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所以,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而不是所在社会迁就宗教、与宗教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伊斯兰教亦是如此。

第一,解决好“信法不如信教”“宗教至上”“教大于法”的问题。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将国家的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基本准则,作为行为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在教规与国法出现冲突时必须以国法至上。无论什么人、什么民族、信仰什么宗教,只要触犯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法处理,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第二,解决好讲经、解经的问题。伊斯兰教经典中的诸多概念和表述有其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中国化、本土化的推进,必然需要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和中华优秀传统价值的阐述,这就对宗教人士的学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新疆的现实情况看,传统的“师傅带徒弟式”宗教传承培养体系已不适应当前宗教人士培养的需要,更承担不了推进宗教中国化的历史重任。这就要求必须彻底地改变宗教人士培养体系,由政府主导的伊斯兰经学院承担起宗教人士的培养任务,并对讲经、解经内容进行统一规范,把控好讲经坛,决不能使其被宗教极端势力把控、渗透和利用。

第三,解决好宗教向世俗社会渗透的问题。伊斯兰教既是一个入世性很强的宗教,也是一个具有较强排他性的宗教,其对穆斯林的衣食住行、思想行为、社会生活都进行着规范和约束,强调的是“真主唯一”“安拉至上”。这样的宗教如果不加以管制,既可能被用来抵制国家认同、民族认同,还可能被用以同化他人,达到和平传教的目的。我国并非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也不是一个伊斯兰国家,而是一个世俗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法治精神强调的是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经营秩序、生活秩序,由此就必然出现了宗教与社会谁适应谁的问题。宗教作为一种以信仰与崇拜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或神灵为核心的社会意识,是通过特定的组织制度和行为活动来体现这种意识的一种社会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社会是宗教存在的基础,宗教必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作为一种社会体系,宗教也仅是社会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也必然地随着总体系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宗教与所在社会相适应,而不是所在社会迁就宗教、与宗教相适应,是宗教生存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伊斯兰教亦是如此。那么,在我国现行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治理体系框架内,就必须要求伊斯兰教由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至高无上的地位退居到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教领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等层面不能有宗教色彩和渗透影响的存在,即为宗教的世俗化和中国化。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旦条件气候合适,宗教氛围必然反弹升温,宗教极端思想必然借机渗透蔓延、坐大成势。在这个问题上,无论新疆还是内地都是有教训的,“泛清真化”就是最为典型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