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的优势我们必须意识到应对国际恐怖主义时,发挥各国之间的优势才能更好地起到打击效果。在一体化的国际反恐合作体系下,各国之间必须相互依赖,共建稳定的国际环境。国际合作作为应对暴恐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有着其自身的优势。随着暴恐犯罪的国际化发展,各个独立的国家之间在进行合作打击时困难重重。但国际反恐合作机制的建立,将有效缓解这一问题。......
2023-07-28
高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能够在应对暴恐犯罪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在合作原则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其合作领域涉及方面众多,并且取得了很好的反恐效果。目前,国际领域在应对暴恐犯罪中展开的合作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签订反恐公约
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进行国际反恐合作的关键,各成员国之间只有首先签订了公约,才会在后期的反恐合作中有所依据,活动才会更加便利地进行。国际领域中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公约,是1937年国际联盟制定的《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37年11月16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主持制定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其第1条第1款便规定,“缔约各方重申下列的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避免作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以及防止此项活动所表现的行为是任何国家的义务,承担按照下列规定的条款,防止和惩治此类活动并为此目的相互协助”。该公约中还明确规定了各国必须积极参与反恐斗争,坚决杜绝任何国家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出现。
国际反恐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errorism)是“反国际恐怖主义法”的简称,它又称为“调整恐怖主义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Terrorism)或“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法规则”(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ith Regard to Terrorism),是目前国际反恐合作中法律适用领域重要的依据之一。
2.区域公约。国际公约的签订主体面向世界多国,其成员国数量较多,区域公约不同于此。区域公约的签订主体主要以地理位置或各国合作关系为基础,其签订主体相对较少,各签约主体之间的合作也较国际公约的合作更加密切,较国际公约更能起到较好的反恐合作效果。
2002年6月3日,美洲国家在布里奇顿通过了《美洲国家反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本公约的宗旨是防止、惩处和消除恐怖主义。为此,各缔约国商定依照本公约的各款,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
1998年4月22日,阿拉伯国家内务部长和司法部长会议在开罗召开,会议最终通过了《阿拉伯国家联盟制止恐怖主义公约》,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资助、从事或包庇恐怖主义活动”。该公约第4条中,还规定了情报交换、协作调查、专家交流等合作方式。
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通过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该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各方根据本公约及其所承担的其他国际义务,以及考虑到各自国内法,在预防、查明和惩治本公约第1条第1款所指行为的方面进行合作。”
2007年1月13日,东南亚各国于宿务共同签订了《东南亚打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应当为打击、预防和制止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深化缔约国执法机构和相关主管机构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提供区域合作框架”。
2005年5月15日,欧洲国家于华沙订立了《欧洲理事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第4条规定,“在酌情并适当考虑能力的情况下,缔约国应相互进行协助和支持,以提高他们预防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包括通过交换情报和最佳做法,以及通过培训和其他具有预防性质的联合努力”。
反恐联合军事行动
多国反恐怖联合演习、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进行,顺应了现代建立国际联合反恐机制的趋势。在联合军演中,不但参演各方能彼此之间形成有效的指挥与沟通交流体系,为今后的联合反恐行动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且,有助于在军演过程中交流各国有效的反恐经验,提升彼此反恐实力,强化反恐武装力量,引进新式反恐武器。
2017年9月18日,在华盛顿州一处军事基地,印度和美国陆军之间举行了一场代号为“准备战斗-2017”的联合反恐军事演习;2017年9月27日至10月4日,俄罗斯与巴基斯坦在俄罗斯卡拉恰伊—切尔克斯共和国进行代号为“友谊-2017”的高原反恐军事演习;2017年12月6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我国全国网络警察培训基地,举行代号为“厦门-2017”的网络反恐联合演习,与其他反恐演习不同的是,此次演习主要是针对网络反恐进行,演习活动中展示出许多新型反恐技术成果,如取证魔方、高速硬盘复制机、取证航母、取证塔、电子物证勘查箱等。
建立反恐合作机制
1.国际合作机制。针对国际领域的暴恐犯罪,建立合作机制是国际反恐的需要,其能起到很好的反恐打击效果。国际反恐合作机制主要有协调、司法协作、情报交流、制裁、金融防范、军事打击、传媒监管、监测等功能,是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一把利刃。
联合国是目前国际领域内最广为人知的国际合作机制。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社会在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法律合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24]联合国的反恐原则,主要是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任何国家不得包庇纵容恐怖主义、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和捍卫人权原则、将恐怖主义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等原则,这些原则也在各国开展国际反恐合作时起着广泛的指导作用。[25]
国际刑警组织(ICPO)在国际反恐机制中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其职责主要是在各国及国际现行法律的框架内,向各国刑事警察部门提供协助,促进各国刑事警察机构合作,从而更好地起到打击暴恐犯罪的目的。2002年9月,国际刑警组织又成立了联合特别行动工作组(Fusion Task Force,FTF),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情报并分析、识别恐怖组织及恐怖分子、提高成员国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等。国际刑警组织现行的反恐政策是基于1998年制定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新纲领》。该纲领明确指出了恐怖主义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关系,明确指出禁止国际刑警组织从事政治、军事、宗教及种族等性质的事务。该纲领的要点是将恐怖主义事件细分为不同层面,只有刑事层面才需警方介入调查。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协调警察机构,只是将不同国家的警察组织连接到了一起,并没有组建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也没有超越国家主权的调查权。它仅仅强调成员国警察组织之间的协作以及联络,这使得反恐警务合作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各国国家主权及利益的驱使会影响各国警察机关开展国际合作。
2.区域合作机制。区域反恐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以地理位置为依据,其建立目的也是为了应对该地区的暴恐犯罪问题。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国之间彼此相邻,进行合作时较为便利,尤其是打击暴恐势力的境外渗透等问题时,各成员国之间区域性连成一片,更能发挥其反恐打击效能。
1994年1月3日,欧洲警察组织在荷兰海牙试运行,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全方位运行。依据《欧洲警察组织公约》,欧洲警察组织的职责在于,提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警察合作,预防、打击严重的国际有组织犯罪。欧洲警察组织与国际刑警一样,不具有自主调查权,各成员国需要派人到位于海牙的欧洲警察组织总部担任组织联络官,欧盟成员国还需指定一个特定的机构作为欧洲警察组织的通信联络点。当然,成为欧盟成员国并非直接成为欧洲警察组织成员,成员国首先需要批准《欧洲警察组织公约》,之后将加入组织的意愿告知欧洲警察组织。2016年5月11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旨在加强欧洲刑警组织反恐能力的一系列新规,要求欧盟成员国及其非政府组织与欧洲刑警组织密切配合,并赋予欧洲刑警组织更多权力。
3.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相较于国际与区域反恐合作机制,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合作机制在应对暴恐犯罪中将国家之间的合作效能最大化,各成员国之间都有着共同的政治与利益诉求,彼此之间也建立有良好的外交关系,这就使得双边与多边反恐合作机制的成员国之间在进行合作时能减少隔阂,从而真正做到协调配合、相互支持。
1987年10月,西班牙与法国依据反恐协作协议,采取联合行动,逮捕了西班牙“埃塔”恐怖组织成员100多人,其中包括该组织的二号人物萨拉索加,并缴获了大量的武器与文件。2002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几乎一致坚持了他们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在全球反恐怖斗争中的义务。2017年12月13日至14日,俄罗斯警方在圣彼得堡实施反恐特种行动,破获一起在喀山大教堂和其他人流密集处发动的自杀式爆炸袭击,逮捕7名极端组织“伊斯兰国”追随者,查获大量爆炸物、自制爆炸装置部件、武器弹药以及极端主义宣传资料。此次反恐行动成功的关键,就在于美国中情局为俄罗斯提供了其掌握的情报,使得俄罗斯相关部门有了警觉,及时采取了行动。美国白宫发言人表示,“此次行动的成功是两国反恐合作的积极范例”。
法律合作
现阶段的国际反恐法律合作,主要是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合作,具体包括:缔约国应通过国内法将公约所明确的犯罪罪行规定为犯罪,应对公约所明确的犯罪确立行使管辖权,应实行“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应在打击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方面相互协作。[26]可见,管辖、引渡与国际合作组成了一个紧密的链条,它们环环相扣、不可拆分。
“引渡”是国际合作中的一大重点问题。“政治犯不引渡”,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此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就引渡的效果而言,请求引渡国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这就使得一些政治犯在本国犯罪后,将会逃亡国外,后借此引渡原则寻求庇护,又加之一些国家“假反恐、真支持”的做法,导致很难对逃亡国外的政治犯进行制裁。而政治犯中,很多都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涉及暴恐犯罪也较多,热比娅出逃美国就是实例。故此,各国必须在反恐态度上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对政治犯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的探讨认定后,在引渡条约问题上达成共识。虽然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对待暴恐犯罪这些反人类的罪行及其犯罪分子时,必须对其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包庇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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