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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激素对暴恐犯罪的影响

【摘要】:一般来讲,男性体内的雄性激素是女性的两倍,这使得男性肌肉更加发达、体格更加健壮,从生理条件上导致了男性较之女性更具攻击性,因此,这也就导致了女性恐怖主义犯罪多处于从属地位。究其原因,除了以上的社会、文化、家庭、网络等因素之外,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及心理情况也是重要的原因。

提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因,绝大部分人往往会直接想到极端主义思想的腐蚀,暴恐犯罪人生理上的某些特征对暴恐犯罪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往往会被忽视。而这些因素通常也是导致暴恐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这可以为我们防范暴恐犯罪提供一种完全不同于单纯的社会预防的防范路径。

在探究暴恐犯罪的个人生理因素时,国外的犯罪学学者往往从暴恐犯罪人的“遗传与体质两个方面进行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家族史、身体结构、孪生子、性染色体异常、内分泌异常、体型、中枢神经系统机能异常、学习能力缺失和自主神经系统等”。[37]我国学者往往从年龄、性别等生理要素进行探讨,而从个人的生理因素进行的研究需要具有专门生物学知识的技术人员,同时往往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针对我国的暴恐犯罪分子进行严谨而有效的生物性研究,当前难度较大,我们还是将重点探究性别、年龄与暴恐犯罪之间的关系。

性别要素与暴恐犯罪

在我国暴恐犯罪分子的性别特征上,男性犯罪人占有较大的比重,而女性也占有一定比例,且绝对人数也在快速增加。从生理学角度分析,男性与女性在生理上的不同也决定了其往往惯于实施不同种类的暴恐犯罪。一般来讲,男性体内的雄性激素是女性的两倍,这使得男性肌肉更加发达、体格更加健壮,从生理条件上导致了男性较之女性更具攻击性,因此,这也就导致了女性恐怖主义犯罪多处于从属地位。比如,女性实施暴恐犯罪,往往利用其身体心理特点,进行犯罪的辅助性或间接性工作,而很少去实施暴力、血腥行为。当然,女性进行暴恐活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是一个系统的要素体系。家庭关系家庭教育状况、个人情绪变化都可能导致女性加入暴恐组织,进行暴恐犯罪。而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全球恐怖主义研究中心学者亚历山德拉·费伦认为,女性参加恐怖主义活动更多是出于个人因素,而非意识形态和宗教原因。女性易感情用事,易受到极端思想和心理训练控制,比如著名的恐怖组织“黑寡妇”,其成员执行自杀式袭击的目的就是为亲人复仇。

年龄要素与暴恐犯罪

参加暴恐组织、进行暴恐犯罪的多是年轻人,这似乎是世界大多数恐怖组织的普遍现象。“基地”组织、阿富汗“塔利班”等著名恐怖组织都是由学生团体发展演变而来的。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事实:人口增长是17世纪中叶和18世纪末发生在欧亚大陆的两次革命浪潮的主要因素。西方国家青年人口引人注目的扩大与18世纪最后几十年的“民主革命时代”在时间上相吻合。20世纪20年代年轻人的比例再度增长,为法西斯和其他极端主义运动提供了生力军。

因此,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构》一书中就青年人与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关系进行了解释,称“历史上,存在着大批年轻人的时期往往与发生这类运动的时期重合,伊斯兰青年在伊斯兰教复兴中打上了自己的印记”。为了证明这一观点,亨廷顿举了几个例子:伊朗人口中年轻人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急剧增长,在70年代后半期达到20%,而1979年就发生了伊朗革命;20世纪90年代初阿尔及利亚的这一数字也达到了这一高度,此时主张伊斯兰主义的“伊斯兰拯救阵线”赢得了选举。因此,随着20世纪70年代复兴运动的发端及其在80年代的加强,伊斯兰国家的青年人比例(即15~24岁的人)大大增长,并开始超过总人口的20%,这些青年人必然会成为伊斯兰运动的生力军,当然也会成为恐怖主义的主要支持者。各国在面临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的前10到20年,正好是该国人口出生率较高,新生儿大量出生的时期,也就是说,这些大量出生的新生儿,在大概20年后成为了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成员。

就我国新疆的情况而言,我们可以从表5-2与表5-3看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新疆的人口出生率始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学者统计,“1985年至2005年,新疆人口增长666.27万人,年均增加31.73万人,年均增长率为1.94%,高于全国同期的增长率1.08%,人口增长率由1984年的0.81%增长为2005年的2.41%,提高了1.60个百分点”。[38]另一方面,在新疆内部,维吾尔族人的增长率也高于本地的汉族群众。这就导致了新疆的维吾尔族会有大量的青少年,其占总人口的比例也相对较高,从而间接导致了近几十年新疆严重的暴恐形势。

在发现青少年与暴恐犯罪有联系之后,下一步则要探究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究其原因,除了以上的社会、文化、家庭、网络等因素之外,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及心理情况也是重要的原因。

1.年轻人的控制能力较低。赫希(Hirschi)以及戈特弗雷德森(Gottfredson)提出的社会控制理论目前是世界上解释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的范式。根据这一理论,青少年之所以容易进行犯罪,是因为其在现年龄段处于一种低自我控制状态,也就是说他们往往只想追求立即的满足、不顾长远后果,行动缺乏计划。他们最明显的特征是:立即满足的倾向、缺乏勤劳与毅力、冒险、缺乏稳定的社会关系、缺乏社会生存技能、以自我为中心、漠视他人等。[39]

在“6·15”新疆和田棋牌室砍杀案中,三个暴徒中两个死亡者都只有18岁,另一个19岁的暴徒说,只要进行“圣战”而死,死后就可以不受“审判”,直接进入天堂。实际情况是,他在20多天前认识了一个叫阿布杜扎伊尔的人,也就是后来进入旗牌室进行砍杀的该三人团伙所谓的头目。在他们相识的这20多天里,阿布杜扎伊尔给他说的最多的就是所谓的“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这套理论。[40]

2.青少年的认知缺陷。青少年在犯罪时由于其心智尚不成熟,对犯罪等事物的认知往往存在缺陷。所谓认知,是指人们获得知识和应用知识、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即人脑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青少年缺乏进行深入分析、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其在社会认知、他人认知、个人认知以及道德认知上都不成熟,往往停留于表面。因此,青少年才会被“圣战进天堂”“天堂有美酒”等明显的欺骗性言论洗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