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暴恐犯罪与恐怖主义存在着一些差别,但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异同,因此,对暴恐犯罪种类的划分可以从恐怖主义的类型进行思考。国际上习惯按恐怖主义的行为性质划分,据此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府恐怖活动,另一类是非政府恐怖活动。一国政府用恐怖主义手段来对付另一个国家的人民属于国家恐怖主义。自冷战结束以来,比较活跃、影响比较大的有以下几种:第一,极端民族、种族类的恐怖主义组织。......
2023-07-28
关于我国的暴力恐怖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新疆过程中曾提出:“暴力恐怖活动根子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基础是宗教极端。”[5]一般认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民族分裂是目标,宗教极端是旗帜,暴力恐怖是手段,而民族分裂主义既是暴恐犯罪的目标,同时也是我国暴恐犯罪背后的重要思想基础。由此可见,我国的暴恐犯罪背后的思想原因包含着两部分内容:宗教极端主义以及民族分裂主义。
在不同国家、地区,暴力恐怖活动背后的思想动因并不一致,有的仅受宗教极端主义或民族分裂主义其中一个因素的影响,也有的则是受众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这两种思想相互交织,不断融合,一并影响着我国暴恐活动。因此,要探究我国暴恐犯罪背后的思想原因,决不能将宗教因素与民族因素割裂开来进行分析,而必须将两者作为一个有机体来探究。我国“三股势力”宗教性与民族性相融合的特点最明显地体现在其政治目标上,即我国“三股势力”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谋求在我国新疆地区建立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要群体的伊斯兰国家,也就是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东突厥斯坦”代表着其民族性,而“伊斯兰”则代表着其宗教旗号。综上,我们将通过对我国暴恐犯罪背后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思想的介绍来揭示这两者与我国暴恐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
宗教极端主义
1.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宗教极端主义作为一个复合词,其概念界定与恐怖主义一样,并无一个统一的认定。金宜久教授认为极端主义包括思想与行为两方面的内容,“既有思想观念,又有主张要求和行为活动”。其内容一是作为思想内核的“系统的、由偏激而致极点(极端)的思想观念”,二是由思想内核外化而成的以主张要求形式表现出来的说教式的极端主义以及将思想内核付诸行动的行动式的极端主义。在此基础上,金宜久教授进一步提出宗教极端主义应当是:“与宗教有关的、具有由偏激而致极点的主张要求,或以偏激的手段实现其主张要求的行为活动。”[6]马品彦教授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就是“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进行歪曲和极端化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制造在不同世俗信教群体之间仇视和斗争,并采取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7]在贾宇教授主编的《中国反恐怖主义法教程》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宗教极端主义的概念,而仅仅是对极端主义作了界定:“某种信仰体系或价值体系达到极端或绝对的程度,以至于完全不能容忍任何相异于这种信仰体系或价值体系的观点和态度的存在,对异己者、异见者采取完全的歧视、敌视、仇恨的态度,主张用暴力手段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与自由的手段实现其主张、消灭不同的思想以及持不同思想的人群、组织或政治实体的思想主张。”[8]
由以上几个学者对宗教极端主义给出的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各个学者对于宗教极端主义有着不同的认识,但大都包含了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其目标是实现其政治目的;二是宗教极端主义不同于宗教,但其总是以宗教为旗号;三是其实现目标的手段通常是煽动狂热,制造对立。因此,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就是“冠以宗教之名,在宗教名义之下”,背离正确的宗教原则与宗教价值极端化、狂热化的主张与行为。
2.宗教极端主义的内容。根据金宜久教授的观点,宗教极端主义是在宗教的自我变革中异化、蜕变而成的,因此,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会产生于任何宗教。伊斯兰教的“基地”组织、“伊斯兰国”、斯里兰卡的佛教极端主义、中世纪基督教的“十字军东征”皆为此例。此外,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日本神道教等也存在着“各自宗教背景和宗教特点的极端主义”。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因宗教、民族、经济发展状况、历史等各个因素的不同,其人员、组织状况、主张、活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当前,我国暴恐活动主要是受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影响,因此,我们将主要介绍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的内容及特点。
从近现代开始,伊斯兰教的复兴浪潮不断持续,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就是最好的例证。而伊斯兰极端主义就是“极端化、狂热化、绝对化和非理性化”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因为我国为多宗教国家,加之伊斯兰教在我国属于一个外来宗教,因此,我国伊斯兰教的发展受外来思想的影响比较大,这一特征在近代以来的新疆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暴恐犯罪背后的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往往受到多种思想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沙特阿拉伯的瓦哈比主义[9]、埃及穆斯林兄弟会思想以及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促进会思想等。
在对影响我国的这些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进行梳理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三股势力”在对各个派别的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吸收、归纳之后,大体形成了以下思路:首先通过挑起社会矛盾来对现行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进行抨击、否定;继而提出应当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唯一社会规范的“真主独一”的,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唯一性(包括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社会规范以及政治体制)的伊斯兰国家;最后提出建立以上愿景的方式就是通过“圣战”——这当然是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别有用心改造出的“圣战”。因此可以说,在我国,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主要包含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造、煽动社会、民族、政治等众多矛盾,来摧毁现行的社会秩序与价值观念。近几十年来,由赛义德·库特布在狱中撰写的《在古兰的绿荫下》缩编而成的《路标》成为了伊斯兰极端主义势力的重要思想源泉。这本书传入我国之后,也出现了“一个以‘丁星’之名翻译的但无出版社、出版年月的译本”。这本书可以说是“用极端片面和非理性主义”来解释伊斯兰教的典型代表,对我国“三股势力”的观点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在我国的穆斯林群体中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以这一著作为基础,伊斯兰极端主义势力形成了制造群体间矛盾,反对现有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观点。
《路标》一书将当今时代中非伊斯兰的文化、政治制度、思想观念等人类数千年的智慧结晶,统称为“蒙昧”,认为“当今的时代等同于蒙昧时代”。而《古兰经》中所谓“蒙昧”是指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部落社会愚昧落后的状态。在其看来,“当今世界上的一切的非伊斯兰制度,包括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民族主义制度等,都是‘蒙昧主义’制度”。[10]这恰恰反映了伊斯兰极端主义者所谓的目标、手段、方式不过是对伊斯兰教义的歪曲、篡改。基于这种“蒙昧主义”的理论,其提出要敢于“怀疑一切、否定一切”,并将其所指称的“伊斯兰教”作为“光明的方向”。
基于此,我国的“三股势力”提出了各种反对“非伊斯兰”的主张。一是在民众的生活方面,他们肆意干涉、诋毁维吾尔族的民族风俗习惯,提出舍弃民族服饰、穿蒙面罩袍、必须留大胡子、婚礼不能唱歌跳舞、葬礼不能哭等各种措施。二是在社会制度方面,他们提出拒绝使用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法定证件,拒绝使用人民币、拒绝学习汉语等主张,这本质上是对我国人口、婚姻、法律、金融秩序的践踏与破坏。正是基于以上否定所有“非伊斯兰”观念的影响,才导致“三股势力”及部分穆斯林对我国基本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不断地仇视、践踏。
鼓吹建立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的“伊斯兰道路”,并建立伊斯兰国家。在对当今世界各种现行的“非伊斯兰”社会秩序、价值观念、文化风俗进行完全否定之后,“三股势力”为所有的穆斯林提供了一个“光明的、正确的前途与出路”,那就是发展自己的“伊斯兰道路”。他们所谓的“伊斯兰道路”就是在排除其他道路的基础上,以伊斯兰教法构建伊斯兰的社会制度与个人规范,并建立“伊斯兰国家”。为了论证这一道路的合理性,赛义德·库特布“将‘真主主权’与国家主权对立起来,并将伊斯兰教法视为‘真主主权’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最高体现,认为统治者应当用‘教令’的方式来管理,并发动‘圣战’”。[11]
综合来说,“三股势力”的相关设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在社会规范上,主张用伊斯兰教法完全取代国家法制,将其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唯一规范。前文所述的主张穆斯林不得使用国家户口簿、身份证,男女结婚不通过国家登记,而仅仅通过宗教人士主持等都是其主张用伊斯兰教法取代国家法律制度的直接表现。二是在国家形式上摧毁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伊斯兰国家”。在新疆企图建立伊斯兰国家的本质就是要将新疆从我国分裂出去。为了这一政治图谋,“三股势力”主张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分裂国家的秘密行动,另一方面也要对我国新疆的党政军部门进行攻击,试图瓦解这些部门在新疆的管理。正是基于对“三股势力”构建的愿景的憧憬,那些深受伊斯兰极端主义影响的穆斯林死心塌地地投身到自认为值得奋斗终生,甚至献出生命的“事业”中去,而实现这一“事业”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进行暴恐活动。
大肆篡改、鼓吹、宣扬“圣战”理论来为其进行暴恐活动、制造社会恐慌提供“法理依据”。在为所有穆斯林提供了所谓的愿景的同时,“三股势力”提出了实现以上设想的具体方式,那就是进行暴恐活动。但是,暴恐活动多是通过砍杀、爆炸、冲撞等方式杀伤普通平民,这就要求伊斯兰极端主义者为这些反人性的行为寻求“合理化”“正当化”的“法理依据”。篡改“圣战”理论并鼓吹其正当性就成为了其主要的应对方式。
关于“圣战”一词,众多学者都认为其原本是一个中性词,并无褒贬之分。但在伊斯兰复兴运动的过程中,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开始对“圣战”一词肆意解释,试图将其作为复兴伊斯兰教的有力理论。因此,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中衍生而出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就自然而然地继承并强化了“圣战”的作用。可以说,在赛义德·库特布、瓦哈比主义以及本·拉登等影响下的“圣战”论对我国部分穆斯林群体产生了影响。概括来讲,伊斯兰极端主义势力的“圣战”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在“圣战”的地位上,将这一行动视为实现目标的中心任务。伊本·泰米叶作为伊斯兰“圣战”理论的奠基人,“赋予了‘圣战’前所未有的地位,认为它‘比伊斯兰教功修中的礼拜和朝觐还要重要,比在圣地麦加居住更值得嘉许’”。[12]此后,经过该理论的不断“发展”,“圣战”已经被伊斯兰极端主义者视为每个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宗教功修。本·拉登也曾明确表示“这个宗教的中心是圣战”[13]。
正是基于以上各个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圣战”理论,我国“三股势力”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如我国新疆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解放党”在其“宣言”第8条中,明确提出“进行圣战是我们的任务”;其“基本纲领”第2条规定其现阶段的任务是“为真主和伊斯兰而敢于进行圣战”。[14]可见,我国的伊斯兰极端势力同样将“圣战”运用到对暴恐活动的理论支持中来。
第二,将“圣战”的发起者、形式等不断泛化,扩大“圣战”的适用范围。首先,在“圣战”的发起者、召唤者上,按照伊斯兰教义的规定,只有哈里发或者伊玛目有权利宣布进行“圣战”,但在伊斯兰极端主义下,似乎谁都可以发动“圣战”。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本·拉登先后发布了《圣战宣言》与《圣战檄文》,宣布发动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圣战”。其次,在“圣战”的形式上,一般来讲,伊斯兰教将自杀视为大罪,而伊斯兰极端主义者经常以圣战为借口使用自杀式攻击手段,自杀式人体炸弹、汽车炸弹等皆是如此。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伊斯兰教义的。最后,在“圣战”的对象上,极端化的“圣战”下进行的暴恐犯罪往往直接袭击平民,儿童、妇女、老人皆不能幸免,这违反了伊斯兰教义反对杀戮平民以及“圣战”必须要有正义性的要求。
第三,通过将“圣战”神圣化,诱惑、蒙骗信教群众进行暴恐活动。自从“圣战”理论诞生以来,这一行动就因其本身的宗教性、正义性,给信仰者浓厚的神圣感、满足感,它的这一特性也被伊斯兰极端主义者不断放大、拔高,以此来不断吸引信教群众。赛义德·库特布就曾宣称“伊斯兰不仅仅是一种把它的信仰通过宣讲方式传达给人们就满足的单纯信仰,而是一种体现在有组织的运动体之中的行动起来解放全人类的道路”,而这种方式就是“圣战”。另外,本·拉登也曾将宣布从事“圣战”认为是传播“真主的神谕”。而在我国新疆地区,“三股势力”在宣扬“圣战”的神圣性的同时,不断在新疆的穆斯林群体中推崇曾在境外参加过“圣战”的民众。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曾在叙利亚、伊拉克、阿富汗等中东、南亚地区参加过“圣战”的人在回到新疆之后,在民众之中就会有很大的影响力。
第四,通过渲染为“圣战”献身后的“美好归宿”,充分利用穆斯林群众愿意为信仰献身并想要逃离现实的心理。世界各地的伊斯兰极端主义势力为了吸引更多的信教群众为所谓的“圣战”而献身,不惜编造各种关于天堂的谎言,其中最有名、最让人匪夷所思的就是将天堂形容成有牛奶和蜂蜜的河流,河流岸边有72名处女排队等候他们。另外,真正进行“圣战”的最底层群体往往是社会上的失意者或者食不果腹者等,正因如此,他们往往会有强烈的逃避现实的心愿。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心理,伊斯兰极端势力吸引了众多的穆斯林参与到“圣战”之中。
3.宗教极端主义的特征。关于宗教极端主义的特征,不同的学者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究其原因,是不同的学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宗教极端主义,比如金宜久教授就侧重于从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区别的角度来总结,因此认为宗教极端主义有欺骗性与说教性的特点;而包括马品彦教授在内的许多学者则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暴力性。对这些观点进行简单归纳总结之后,笔者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具有四大特征,即政治性、排他性、欺骗性、暴力性。
第一,政治性。宗教极端主义与宗教本身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已经超越了宗教的范畴,其主张不再仅限于个人信仰领域,而已经变成了完全的政治思想。正是基于这种区别,金宜久教授也将这一特征称为非宗教性。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的政治性表现在方方面面,它的目的、动机、思想主张、组织形式、行为规范、活动手法等都已经超越了宗教的范畴,显示出其背后的政治意图。比如伊斯兰极端主义势力的目的是建立“真主主权”的伊斯兰国家,他们将伊斯兰教法视为唯一的社会规范,认为“伊斯兰政权”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权形式等。由此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的变态,是宗教名目下地地道道的政治”。[15]
另外,以伊斯兰极端主义为例,其之所以会有伊斯兰的名目,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伊斯兰极端主义产生于伊斯兰教,是从伊斯兰教的教派之中蜕变而成的,它虽然已经脱离了伊斯兰教的母体,形成了完全独立于伊斯兰教的主张,但它仍不可避免地天生就带着伊斯兰教的“基因”。当然,正是因为这种“基因”上的关联,才会使得民众混淆了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极端主义。其二,伊斯兰极端主义者也乐于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活动,这样他们就可以利用民众的宗教信仰将他们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来,从而不断扩大自己的力量,最终实现其个人的非法政治意图。
第二,欺骗性。宗教极端主义的欺骗性(也称虚伪性)表现在其以宗教为大旗,以“所信仰的神灵的启示、旨意和经典的教诲”为说辞,一方面吸引了众多的统一宗教的信仰者,增强了其势力,另一方面又为自己暴力的行为方式、非法的政治图谋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如前文所述,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对包括“圣战”“安拉唯一”在内的众多伊斯兰教义进行随意篡改,就是为了蒙骗、煽动具有朴素的宗教情感而缺乏宗教知识的信徒,以此来对抗政府、屠杀民众。可以说,他们就是要把政治目的宗教化,使“虔诚的宗教信徒难以识别……成为他们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和牺牲品”。[16]
第三,极端排他性。关于这一特点,有的学者仅称为排他性,有的学者则认为该说法不妥。对此,马品彦教授认为世界上所有事物都有其排他性,“没有排他性该事物就会失去其本性,从而演变为另一个新事物。但一般事物在排他的同时,也具有包容性,即可以吸收融合其他事物的某些因素”。[17]笔者也赞同马品彦教授的这一观点。以伊斯兰极端主义为例,其极端排他性表现在文化、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众多方面,甚至在伊斯兰教的不同教派之间也会有此斗争。在思想上,伊斯兰极端主义者一直宣扬“不要西方、不要东方、只要伊斯兰”,并鼓吹“伊斯兰至上”;在行为上,伊斯兰极端主义者不择手段,采取各种方式排除包括文化、人员、制度等方面在内的“异己”,阿富汗“塔利班”摧毁巴米扬大佛一事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政治制度上,伊斯兰极端主义者宣扬一切非伊斯兰的制度为“蒙昧主义”制度,要推翻世界上所有“人统治人”的制度,建立一个只崇拜真主的“天国”。
第四,暴力性。宗教极端主义是否具有暴力性,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宗教极端主义在刚开始并没有暴力性的倾向,只是后来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才掺杂了暴力恐怖主义的思想。但是这一观点显然否定了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本身给暴力恐怖主义起到的理论支撑作用。也就是说,从宗教极端主义的思想来看,其本身就充满着对“异教徒”“异端文化”“异端制度”的仇恨与敌意,继而才有了“圣战”。因此,暴力性也是它的核心要素。
我国的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就曾经提出要“打10年恐怖战,10年游击战,10年正规战”。[18]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该组织曾在1990年4月发动了阿克陶县巴仁乡恶性恐怖事件,暴恐分子纠集成员冲击巴仁乡乡政府,并袭击武警部队,此次事件造成了8人死亡,18人受伤。另外,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7·5”事件至今,在我国新疆地区发生的暴恐活动已经造成将近400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平民。在“圣战”思想的影响下,汽车炸弹、人体炸弹等自杀式的袭击方式也越来越常见,造成的人员伤亡也随之攀升。
综上,通过对宗教极端主义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宗教极端主义可谓是我国“三股势力”的精神支柱,是我国暴恐活动的重要思想体系之一。因此,我们必须要反对、防范、打击宗教极端主义,这是我国预防与打击暴恐犯罪的关键一步。
民族分裂主义
1.民族分裂主义的概念。与宗教极端主义相同,民族分裂主义同样是一个复合名词,它包含着“民族主义”与“分裂主义”两个基础概念。因此,我们要先对这两个基础概念做一了解。
第一,民族主义。有学者统计,目前,国内外对于“民族主义”的概念已经作出了至少200种解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对“民族主义”进行界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对“民族”有统一的认识,而目前学界对“民族”的内涵、性质、内容等核心要素仍未达成统一观点;另一方面是不同领域的学者往往倾向于从自己专业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历史学、社会学、国际关系学都有自己的倾向性。
基于这种现状,我们不敢妄自对“民族主义”进行概念界定,只能依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总结出学者们关于这一概念比较认同的几个关键要素:其一,民族主义由行动与实践方面的民族主义和思想原则方面的民族主义两部分组成。即“民族主义既是行动或实践,又是理论或原则也即意识形态”。[19]其二,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能够团结本民族,促进本民族的发展与进步,近代以来,民族国家的不断形成就是最好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天生地带着民族的狭隘性,不可避免地排斥、贬低其他民族,甚至可能会出现对其他民族的仇恨与屠杀。“泛突厥主义”“泛斯拉夫主义”即为此例。其三,目前,关于民族的解释,比较经典的是民族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其四,民族有其政治属性与文化属性。按照这一角度,民族主义包括文化民族主义与政治民族主义,也可称为族裔(族群)民族主义与公民民族主义。
从以上关于民族主义的要素出发,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新疆“三股势力”所宣扬的民族分裂主义思想是文化(族裔)民族主义被极端排他化、狭隘化、政治化后的产物。
第二,分裂主义。分裂主义作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已经被国际社会研究了很长时间,也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当然,与民族主义一样,目前学界对分裂主义的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主要强调分裂主义的主体性与分离性。比如阿伦·布坎南就将分裂主义定义为:“国家的一部分人把国家的政治权威限制在自身群体及其控制之外的行为。”[20]而有的学者则强调分裂主义的目的性。如克劳福德将分裂主义定义为:“在未征得前主权国允许的情况下以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方式创建一个国家。”[21]
且不论以上两位学者的定义是否妥帖、全面,他们对分裂主义的主体、分离性、目的性的关注是应当包含在分裂主义的定义中的。据此,杨恕教授将分裂主义界定为:“现存国家的一部分人口在所属国家的反对之下,力图将其居住的领土从现属国家脱离,建立一个新的独立国家或者并入其他国家的系统思想和行为。”[22]据此可以说,我国的民族分裂主义就是“三股势力”试图通过宣扬、夸大我国各民族间的对立,从而妄图割裂我国的主张与行为。
2.民族分裂主义的内容。我国民族分裂主义背后的思维逻辑首先是通过篡改历史,寻求共同的集体认同;其次,强调其“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差异与矛盾,制造民族对立与分裂;再次,利用“民族自决”原则为自身的分裂活动寻求合法化依据;最终,建立独立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
第一,通过篡改历史,寻求共同的集体认同。任何分裂主义势力要想达到独立的目标,就必须获得国内和国际的支持。这种获取支持的最佳方式就是强调集体认同。当然,虽然这种“集体认同……是自觉的,但却成为某些势力实现自身战略的工具,即分裂主义团体选择和鼓吹某些群体认同以作为扩大分裂运动支持的工具。”[23]就我国新疆而言,“三股势力”主要运用的就是领土认同与共同认同。
首先是领土认同。所谓领土认同,就是基于共同居住在某一特定区域而形成的认同。对于这一点,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不断通过歪曲历史的方式进行宣传,他们宣称“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独立于中华民族之外的。其次是共同认同。根据杨恕教授的观点,共同认同就是以宗族为根源的忠诚,它基于种族、宗教、语言、地区或文化的因素,决定了政治性的社会团体的成员。也就是说,“东突”组织往往就是通过强调一些在文化、宗教、语言上的所谓共同之处,来强化集体之间的认同,最终扩大组织势力,为组织活动争取“民意支持”。
“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寻求的集体认同主要表述在穆罕默德·伊敏于1940年出版的《东突厥斯坦历史》一书中,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强调“泛突厥共同体论”,强化集体认同,完全抹杀阶级矛盾。鼓吹所谓的“突厥民族”“突厥文化”“突厥国家”,把生活在古代中国北方和西域的一切民族,包括使用突厥语族语言和非突厥语族语言的诸民族都称之为“突厥民族”,把这一切民族的文化都说成是“突厥文化”,把这一切民族活动过的地方都归为“突厥国家”。另一方面是宣扬“突厥民族至上论”,强化“集体荣誉感”。肆意夸大使用突厥语族语言的诸民族在历史活动中的时空范围及其历史作用,声称其历史比埃及“早5000年”,并在9000年前就已创造了自己的文字;信口开河地说,其“祖国”横跨欧亚,“西至北海、红海、黑海以及欧洲,北至北冰洋,东至太平洋,南至印度洋为界”,是“世界人类文明的发祥地”等,达到了荒谬绝伦的地步。[24]
第二,强调其“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差异与矛盾,制造民族对立与分裂。在《东突厥斯坦历史》一书中,同样有很大部分的内容是在强调“突厥族”与汉族之间的仇恨、矛盾。[25]最具代表性的言论就是捏造“汉族侵略论”,塑造民族压迫的假象;否认我国各民族友好往来、共同缔造伟大祖国的历史发展主流,把民族关系史描绘成汉族同其他少数民族互相仇视、不断征战的历史;诬蔑汉族是“野蛮的侵略者”,汉朝统一西域是“侵占”,清朝收复新疆是“并吞”,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消灭“异教徒”。另外,该书还鼓吹“东突厥斯坦革命论”,鼓吹所谓“东突厥斯坦革命的目的,是永远脱离中国的束缚”,同时又哀叹“东突厥斯坦人民还没有完成本身的神圣的使命”;叫嚷要增强“东突厥斯坦”的所谓“国家观念、民族意识、宗教信念”,妄图在新疆大地上召回已经土崩瓦解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亡灵。
第三,利用“民族自决”原则为自身的分裂活动寻求合法性依据。除了以上两种理论的思路之外,分裂势力还善于运用所谓的国际法原则为其非法活动寻求合法化依据。当然,对这一原则的“运用”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容易获取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与声援,为其行动获取所谓的“国际民意”。
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民族自决权概念被正式提出后在欧洲民主革命和美国独立运动中得到广泛传播和实践,逐渐成为民族主义最集中的体现。作为美国独立革命的“指明灯”,《独立宣言》明确表述了民族自决权的思想。马克思在其著作中也指出,要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革命就必须首先实现民族自决。在此基础上,列宁进一步提出唯有遭受了压迫的民族才享有民族分离权,实施民族自决权应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无产阶级利益为前提。因此,一般来讲,民族自决的真实内容和合理性基础在于存在着殖民奴役和民族压迫,民族压迫使各民族无法相互接近和相互融合。
正是为了利用“民族自决”这一原则,分裂势力罔顾我国新疆与其他地区多民族交流与融合的历史与现实,提出了“汉族侵略论”和“东突厥斯坦革命论”,试图用民族自决的原则分裂中国。另外,他们还不断通过媒体向国际社会报道虚假新闻,宣扬中国政府对新疆人民的“压迫”与“歧视”,以获得国际支持。
第四,建立独立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建立“东突厥民族”的“国家”无疑是“东突”等“三股势力”的最终目的与最高目标。长久以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采取了包括暗杀、放火、爆炸、砍杀等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之间的关系
在了解了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思想之后,我们必须对两者与暴力恐怖主义的关系加以了解,从而探究其对暴恐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这一部分在上文对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介绍中已有所涉及,现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社会学、政治学和宗教学问题。它们既有明显区别,又有紧密关联。从理论上讲,它们的理论依据、政治主张、实施对象与涉及范围、表现形式等都不完全相同。在新疆,民族分裂主义以“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为理论基础,以实现“新疆独立”,建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为政治目标。胡联合博士的著作《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将恐怖主义分成四种类型: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宗教狂热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和极左型恐怖主义。在新疆,暴力恐怖主义既是民族分裂主义类型的恐怖主义,也是宗教极端主义类型的恐怖主义,有时还兼而有之;而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主张就是要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以及宗教化的国家和社会。
新疆地区“三股势力”具备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以及暴力恐怖主义的特征。“三股势力”相互渗透、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呈现出“三位一体”的合流态势。因此,反对“三股势力”,实现边防巩固、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将是一项长期、尖锐和复杂的政治斗争。
就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的关系而言,在长期的反恐斗争中,通过一个个暴恐犯罪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每个暴恐案件的发生背后都或多或少地有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子。在许多情况下,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往往成为对现实不满的特定人群的政治意识形态,为之提供实施暴恐行为的“精神动力”,因而从事暴恐活动的秘密组织也几乎都是宗教极端组织。宗教极端主义与暴力恐怖主义互为表里、密切结合,从而对世界和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构成巨大威胁。大量事实一再表明,宗教极端主义是暴力恐怖主义的重要思想基础,暴力恐怖主义是宗教极端主义实现其政治诉求的工具手段。宗教极端主义以宗教的名义开展各种活动,包括宣教布道活动,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在新疆反恐一线,很多暴恐犯罪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都声称其是在接触到了极端主义思想之后,才进行了暴恐行为。可见,宗教极端主义对暴恐活动产生的巨大“激励”作用。
与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类似,民族分裂主义也经常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传播给其他人,受众正是在接受了该思想之后,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暴恐活动。因此,可以说,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就像是三股势力的“总纲领”,为暴恐活动提供了“养料”、树立了目标,成为暴恐犯罪的根源。其中,民族分裂主义是其政治基础和根本,“泛伊斯兰主义”与“泛突厥主义”是其理论基础,“东突厥斯坦建国论”是其思想体系和政治纲领,其同时以民族、宗教为幌子,内外勾结、“文武”并用,企图分裂祖国致使新疆“独立”。
既然宗教极端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对我国暴恐犯罪的发生与猖獗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要对这两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与渗透方式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在对暴恐犯罪的打击与预防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对这些渠道进行治理。而我国“三股势力”具有“三位一体”的特点,这两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与渗透方式也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与各个方面。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将在下文的各种具体原因中对“三股势力”在此方面进行的尝试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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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近些年来,我国新疆地区成为暴恐犯罪的重灾区,暴力恐怖事件数量急剧上升,暴恐分子政治上反动,“疆独”势力分裂祖国活动猖獗,地下极端宗教活动泛滥,由他们策划的暴恐活动和重大的暴力事件数量不断上升。经分析总结,现将我国新疆地区常见的四种暴恐犯罪类型总结如下。第三类是针对利用投掷式爆炸物品实施的暴恐犯罪。驾车冲撞驾车冲撞也是暴恐分子经常使用的一种暴恐犯罪方式。......
2023-07-28
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完善自身应对暴恐犯罪的策略体系,积极寻求有力的反恐措施,力求严厉打击暴恐犯罪,维护社会和平稳定。俄罗斯一直将打击暴恐犯罪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各级地方也成立了各自的反恐应对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共同打击暴恐犯罪。目前,世界各国对暴恐犯罪的评判标准不同,对“恐怖主义”至今没有一个国际统一的认定,其主要原因是各国之间利益瓜葛的博弈。......
2023-07-28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新疆地区的总体社会局势仍然是稳固的,但基于历史、国际等多方面原因,局部地区危害社会稳定的暴乱、暴恐事件频频发生。因此,学者们也将1990年作为新疆暴恐犯罪发生的“元年”。对于1990年后新疆暴恐犯罪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学者往往也有不同的划分,有学者主张应当划分为1990年~2001年的兴起期;2002年~2007年的相对沉寂期以及2008年~2014年的再度爆发期三个阶段。......
2023-07-28
事前的防范工作对于打击暴恐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良好的事前防范应对措施可以将恐怖行动扼杀在萌芽状态。当前我国的防范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上这些法条在一定程度上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起到作用,使得相关部门在提前采取行动时有法可依。该次修正案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前至行为犯。......
2023-07-28
暴恐犯罪与恐怖主义对暴恐犯罪的理解,我们先要理清其和恐怖主义的关系。尽管暴恐犯罪的概念源于国际上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但其又与恐怖主义的概念在根本上有所区别。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有一定的相似点、相同点。......
2023-07-28
现代恐怖主义与古代恐怖主义、近代恐怖主义的不同不仅仅表现在恐怖主义的类型上,在行为方式上,现代国际恐怖主义逐渐脱离原有的以刺杀、袭击为主的方式,开始愈发残酷地袭击无辜平民并使用威力更大的炸药或炸弹。现阶段,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征:恐怖袭击多样化、极端化恐怖袭击的多样化、极端化主要包括袭击手段与袭击目标两方面。......
2023-07-28
暗杀由于手段较为隐秘,实施者逃离可能性较大,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惯用的手段之一。实施自杀式爆炸袭击的大部分为妇女和儿童。2008年8月4日上午8时许,新疆的喀什市边防支队集体出早操,突遭两名犯罪嫌疑人驾车袭击,并引爆车上爆炸物,造成16人死亡,16人受伤。新型的超级恐怖主义犯罪手段传统的恐怖主义主要是以炸......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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