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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恐犯罪类型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新疆地区成为暴恐犯罪的重灾区,暴力恐怖事件数量急剧上升,暴恐分子政治上反动,“疆独”势力分裂祖国活动猖獗,地下极端宗教活动泛滥,由他们策划的暴恐活动和重大的暴力事件数量不断上升。经分析总结,现将我国新疆地区常见的四种暴恐犯罪类型总结如下。第三类是针对利用投掷式爆炸物品实施的暴恐犯罪。驾车冲撞驾车冲撞也是暴恐分子经常使用的一种暴恐犯罪方式。

近些年来,我国新疆地区成为暴恐犯罪的重灾区,暴力恐怖事件数量急剧上升,暴恐分子政治上反动,“疆独”势力分裂祖国活动猖獗,地下极端宗教活动泛滥,由他们策划的暴恐活动和重大的暴力事件数量不断上升。他们的手段极为残忍,大量杀害、伤害无辜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爱国宗教人士,对国家财产实施破坏,对人民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危害。经分析总结,现将我国新疆地区常见的四种暴恐犯罪类型总结如下。

刀斧砍杀

暴恐分子采用刀斧等凶器,对侵害目标实施残杀残害,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侵害目标和大量无辜人员的伤亡,形成恐怖效应。

1.行为特点。首先,暴恐分子一般小组或者小群体活动。他们经常利用近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进行地下串联,形成暴恐的活动小组。他们共同观看分裂活动和极端宗教的活动视频,具有共同的犯罪意识和观念,多为深受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思想影响的年轻人。其次,在组织形成、人员分工明确后,暴恐分子开始准备刀斧工具。由于我国实施极为严格的控枪措施,暴恐分子难以获得杀伤力大的火器进行作案,所以次等杀伤力的刀斧等冷兵器成为了更多的选择。之后暴恐分子便会经常秘密聚集,进行砍杀训练,以便于实施暴恐犯罪。最后,暴恐分子在目标选择上大多数都寻求最大的宣传效能,以期达到他们的心理预期。因此,人员密集区域以及暴恐防范的疏忽区域是他们经常选择的作案地区,如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和繁华街道等人口密集区或者偏远的乡镇政府、派出所等相关重要单位,以及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和重要人士住宅。在人员的选择上,暴恐分子袭击的多为无辜群众,或者选择政府要员、乡镇干部、宗教领袖、爱国人士以及警察等单个或小群活动的人群发动袭击。

2.行为实施方式。暴恐分子合伙行动、身藏刀斧,隐蔽地接近侵害目标,后伺机对目标进行疯狂的砍杀。通常,暴恐团伙人员会一拥而上,并且相互掩护,不管遇到男女老少见人就砍,因为这些暴恐分子基本上都受过相应的训练,所以每次刀斧的攻击基本上都会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如果未遇到强烈的反抗或者武力强行制止,他们便不会停止砍杀。他们怀着“圣战上天堂”、杀人越多越能进入“天国”成为“圣人天使”等极端思想。所以即便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但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无辜人员伤亡。

纵火焚烧

暴恐分子采用纵火焚烧的方式对无辜群众进行残忍杀害,公开或者秘密焚烧公私财物,焚烧过往车辆、街道商户以及特定场所房屋,焚烧重要输油管道等重要的社会生产设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造恐怖气氛,扩大恐怖活动的影响,是现如今极为严重的暴恐犯罪手段之一。

1.行为特点。纵火焚烧这种犯罪方式一般利用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实施。暴恐分子往往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选择特定目标,如公共汽车、农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街道房屋、重工厂等重要单位场所。暴恐分子趁人群不备之机向目标点抛洒易燃易爆物品,对公私财物进行焚烧,伤害无辜人员。纵火焚烧这种方式可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以及大面积的火灾,产生极其恐怖的气氛。

2.行为实施方式。暴恐分子纵火焚烧的方式分为公开纵火和暗中纵火。公开纵火时,暴恐分子一般携带燃烧汽油瓶、酒精瓶、汽油桶或油漆等易燃物品,在到达目标点后,公然泼洒燃烧制剂,点燃易燃易爆物品实施犯罪活动。有些暴恐分子自制简易的燃烧瓶,或将所携带的燃烧物泼洒至过往车辆上,造成爆燃,扩大纵火的毁伤效果。在遇到警察或者群众抗拒阻拦时,暴恐分子甚至会将纵火物品直接投洒于人身,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手段极其残忍。纵火后果往往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和公私财物遭受巨大损失,并极易形成严重的社会恐慌气氛,直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相较于暗中纵火,公开纵火的暴恐犯罪分子容易识别,容易现场抓捕或直接对其进行击毙击伤,犯罪证据易于获得。

暗中纵火多为暴恐分子针对特定的目标实施的犯罪行为。如针对政府重要机关、公安机关、派出所、武警和解放军驻地、特定爱国宗教人士住所、特定的车辆、重要输油管道、输电设备等生产场所实施纵火。暗中纵火这种犯罪类型,纵火人员身份和纵火的方式隐蔽,袭击目标事先确定,犯罪前的准备较为周密,连续纵火造成的损失巨大,易于达到暴恐分子破坏的目的,事先发现进行防范以及案件侦破十分困难。而且这些暴恐分子往往在实施纵火犯罪的同时进行其他种类的严重暴恐犯罪,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后果,形成严重的社会恐慌气氛。

爆炸袭击

爆炸袭击的实施方法多样,爆炸时根据炸药量、药量性质以及发火装置、起爆装置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也有很大不同。

爆炸袭击主要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安置、埋设的爆炸物案件。第二类是针对自身捆绑炸药冲击要害部门或在人员稠密人群实施自杀式爆炸。第三类是针对利用投掷式爆炸物品实施的暴恐犯罪。第四类是利用遥控玩具装载爆炸物实施爆炸暴恐犯罪。

驾车冲撞

驾车冲撞也是暴恐分子经常使用的一种暴恐犯罪方式。它是指暴恐分子驾驶装载大量爆燃物品的车辆冲撞特定目标,碾压街面行人;或者一边冲撞碾压人群,一边向车外人群投掷爆炸物品;或者引爆车上爆炸物品造成巨大恐怖爆燃事件。这种犯罪方式可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无辜人员和特定的被冲撞对象伤亡。

【注释】

[1]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页。

[2]王牧:“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3]赵桂芬等:“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形成的社会心理原因及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4]刘华:“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研究”,载《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5]刘华:“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要件”,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1期。

[6]张德英、王成新、叶盛:“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载《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5期。

[7]“‘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5281/5523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8日。

[8][英]达达利·莱克:“核恐怖主义有多远”,载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2页。

[9]Neil C.Livingstone:TheWaragainst Terrorism,Massachusetts:Lexington Books,1982,p.82.

[10]Jonathan R.White:Terrorism:An Introduction,(canada:Wadsworth)2002,p.249.

[11][美]雷德蒙·齐林斯卡斯:“重新思考生物恐怖主义”,载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12]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FEMA):Background:Terrorism,1998,www.fema.gov/library/terror.htm.

[1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理论探索》,时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14]Tushar K.Ghosh,Mark A.Prelas,etc.: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errorism and Counterterrorism,NewYork:MarcelDekker,Lnc.,2002,pp.206~212.

[15]Mark M.Pollit:A Cyberterrorism Fact or Fancy?Proceeding of the 20th National In 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Conference,1997,pp.285~289.

[16]Dorothy E.Denning:Cyberterrorism,Testimony before the Special Oversight Panel On Terrorism Committee on Armed Services U.S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y Georgetown University,May23,2000,www.cs.georgetown.edu/~denning/infosec/cyberterro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