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暴恐犯罪对策研究:概念辨析

中国暴恐犯罪对策研究:概念辨析

【摘要】:暴恐犯罪与恐怖主义对暴恐犯罪的理解,我们先要理清其和恐怖主义的关系。尽管暴恐犯罪的概念源于国际上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但其又与恐怖主义的概念在根本上有所区别。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有一定的相似点、相同点。

暴恐犯罪与恐怖主义

对暴恐犯罪的理解,我们先要理清其和恐怖主义的关系。尽管暴恐犯罪的概念源于国际上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但其又与恐怖主义的概念在根本上有所区别。我国犯罪学家王牧教授曾指出,“恐怖主义是在离开具体国家的法律,在政治文献和理论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政治的、理论的概念,如果把这种活动放到具体国家的法律范围之内,针对自己国家的一切恐怖活动都属于该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活动。换言之,恐怖主义活动对任何一个受侵害的政府和社会来说,实际上就是暴力恐怖犯罪行为”。[2]

“恐怖主义”一词最初是作为一个社会政治学概念出现的。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这是一个长期困惑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长期阻碍国际社会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大实践问题。由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涉及领域的复杂性,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在各国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手段,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做出一个准确并适用于各国的定义非常之难,以致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概念。国际上这种概念的不统一,会影响国际背景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体力度。一个统一标准的确立,无论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还是打击国内恐怖主义犯罪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元1世纪,为反抗罗马帝国入侵,犹太奋锐党人就曾在罗马帝国饮用的水中下毒,暗杀与古罗马人合作的犹太贵族,同现在的某些恐怖主义有相似之处。恐怖主义的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出现。在法国大革命开始的初期,为保卫新生政权,执政的雅格宾派决定用红色恐怖主义对付反革命分子,国民公会通过决议,“对一切阴谋分子采取恐怖行动”。最早的国家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本身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地存在于精神层面的意识形态。因其具有暴力性、政治性、民族性、宗教性以及受社会历史发展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以至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确定并符合世界上所有恐怖主义现象的概念。

1.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定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府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定义恐怖主义有两种基本做法:一种是把恐怖主义作为普通犯罪来对待。恐怖主义的成立取决于恐怖分子的动机,当其动机是为了恐吓人们改变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时候,这种行为就是恐怖主义。另一种做法是就恐怖主义和恐怖分子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什么是恐怖主义作出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国、德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均采用此种方式。例如,法国《刑法典》第421-1条规定恐怖主义为“旨在通过威吓或恐怖的手段,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西班牙《刑法》第571条规定,“以破坏宪法秩序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和平为目的的行为构成恐怖主义。”英国的《2000年反恐怖法》则把恐怖主义定义为基于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原因,为了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恐吓公众或一部分人而采取或威胁要采取某些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针对个人的严重暴力行为、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行为或者对公众或一部分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等。《欧盟联盟条约》第29条特别提出,恐怖主义是一种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的严重犯罪形式。欧盟委员会在2001年提出的《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决定建议书》中把恐怖主义定义为:由个人或组织故意实施的反对一个或多个国家制度或人民,以达到恐吓人民或极大地改变或摧毁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或社会结构的行为。特别的是,这项文件把通过信息系统实施的攻击同样列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一种。

2.美国官方的定义。其实对于美国官方,恐怖主义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美国国务院、联邦调查局以及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各不相同。美国国务院认为,恐怖主义就是由次国家集团或秘密代理人针对非战斗人员基于政治动机而有预谋地使用暴力的行为。而联邦调查局则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为了政治或社会目标而针对人身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政府、平民或对他们进行强制。美国国防部认为,恐怖主义就是通常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上的目标而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以恐吓政府或社会或对他们进行强制的行为。

3.中亚国家的定义。相较而言,中亚国家在法典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则更为明确。例如,吉尔吉斯斯坦对恐怖主义的规定为“恐怖主义是指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对人类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实施了爆炸、纵火或其他与社会危害巨大的活动具有相当程度的行为;试图破坏国家和社会稳定,削弱或推翻国家政权、恫吓或迫害人民、国家机构、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或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实施的其他威胁手段”。塔吉克斯坦的《反恐怖主义法》第5条规定,恐怖活动是指直接实施的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①放火、爆炸、使用或威胁使用放射性物质、具有爆炸性的核装置,以及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易爆性、有毒性、剧毒性及有害性的物质;②夺取、破坏或损毁交通工具或其他设施;③危害国家代表、家庭代表、社会活动家、部族、宗教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生活及其成员的人身安全;④劫持人质或实施抢劫;⑤通过创造条件或创造车祸和技术灾难,损害非特定人口的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的安全和威胁;⑥以任何的手段和形式传播、扩散威胁;⑦使用其他手段造成了他人死亡的风险;⑧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危害社会的严重。

4.我国学者的定义。国外组织和学者的观点及立法规定对我国学术界也是有影响的。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有一定的相似点、相同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描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恐怖主义活动就是指对国家领导人、社会活动家、社会团体成员或其他公民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非法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用以威胁、恐吓政府、公众或上述两者的某一个部分以达到政治或社会目的的行为。

恐怖主义活动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主要是政治目的,而对个人或团体采取非常规性的暴力或准暴力行为。

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包括军队非战斗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特殊的手段把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逼迫其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情。

恐怖主义犯罪是指对特定目标的不确定公众及财物使用爆炸、杀人或者其他危险行为,或威胁使用上述手段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以实现政治的、宗教的或者其他社会目的的行为。但是,个人实施的恐怖主义活动不是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是基于政治目的,针对不特定的目标,包括非战时状态的军人与军事设施,以与实现其目的不相称的手段实施的足以引起恐慌的各种侵害或破坏活动。

(7)恐怖主义犯罪是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针对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中的定义。2011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已失效)对恐怖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人员、恐怖事件都进行了相应的界定。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3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所谓“主义”,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想体系和信念,或者说是对于自然界、社会及学术问题所持的系统理论和主张;二是该信念指导下的行为方式。从主义的思想信念方面来看,恐怖主义是一种根植于某一信仰基础之上的世界观或意识形态。恐怖主义最核心的内涵就是:恐怖理念至上,以恐怖为手段,通过制造恐怖事端进行政治、宗教或社会斗争。而暴恐犯罪则是有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行为。只要暴恐活动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具备了犯罪条件即可。因此,在概念上使用“恐怖主义”不仅会使我们在实践中混入过多的政治因素,陷入双重或多重标准,无法适应国际国内打击暴恐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形成共识,无法界定研究范围,缺失了科学研究的严谨性。

因此,为了避免因恐怖主义概念的不一致给我们反恐工作带来困境,我们在当前探讨“暴恐”问题时,应当使用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而不能人为地将恐怖主义纳入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暴恐犯罪一方面属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一个表现形式,另一方面也是恐怖主义活动在我国语境下的中国表达。简单来说,恐怖主义是一个政治理论中的概念,而暴力恐怖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二者的论域是不一样的。当一个国家在内部讨论恐怖活动的时候,首先要以这个国家的法律来衡量。如果在讨论我国国内的暴力恐怖犯罪问题时,就不能用恐怖主义的概念,而应当用暴力恐怖犯罪的概念。

暴恐犯罪与普通暴力犯罪

暴恐犯罪与普通的暴力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着极高的相似性,但二者在行为的动机、行为对象以及行为的方式上又有着明显不同。首先,从行为动机方面讲,普通的暴力犯罪行为人往往具有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具体的、明确的利益诉求(如个人极端行为);而暴力恐怖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为某种体系化的理论或思想所引导,或与受这种理论和思想影响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为恐怖分子或者恐怖组织)相关联(如受雇佣、胁迫等),从而产生一种内在或外在的驱动力。其次,在行为的对象上,普通暴力犯罪更倾向于直接指向利益诉求的相关者;而暴力恐怖犯罪则通常指向无辜的群众。最后,在方式的选择上,一般而言,普通的暴力犯罪实现途径广泛,往往直接作用于诉求对象;而暴力恐怖犯罪一般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破坏性的手段,残害无辜,制造社会恐慌来实现其行为目的。

“恐怖”一词本身就含有“暴力”的元素,所以相较于普通的暴力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与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恐”而不是“暴”。也就是说,在方式的选择上,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破坏性手段,残害无辜等方式来制造社会恐慌进而实现其行为目的,是暴力恐怖犯罪区别于普通暴力犯罪的最根本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通过“恐”来实现其行为目的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暴力恐怖犯罪,它还必须符合其行为动机和行为对象上的特征。在实践中也存在某些暴力恐怖犯罪并不是以制造恐慌为实现其目的的途径。而在实践中,普通暴力犯罪发生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制造社会恐慌”的后果。暴力恐怖犯罪中“恐”的要素,重在“残害无辜”这一特征,“恐”正是暴力犯罪残害到无辜的群众进而使其产生的一种心理不安的效应。所以可以说,暴力恐怖犯罪多为选择手段途径上“残害无辜”的“恐”,而普通暴力犯罪多为时间后果上的“恐”。

因此,在区分暴力恐怖犯罪与普通暴力犯罪时不能用“一刀切”的标准,要从行为动机、行为对象以及行为方式等多个因素综合考量和评价。

暴恐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

暴力恐怖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犯罪目的、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相似甚至是交叉之处,但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在犯罪目的上,虽然暴力恐怖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破坏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但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比,政治目的并非是暴力恐怖犯罪唯一的犯罪目的,也存在以社会目的等其他非政治目的为犯罪目的的暴力恐怖犯罪。其次,在行为方式上,暴力恐怖犯罪一般通过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破坏性手段,即采用积极的作为方式,制造社会恐慌来实现行为目的。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现形式可以有很多,包括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最后,危害国家安全罪多属于政治的范畴,而暴力恐怖犯罪实践中并未列入“政治犯不引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