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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章程、撤销和清算程序

【摘要】: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本金数额、业务范围等事项的要式法律文件,是保险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保险公司的撤销,是指保险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撤销保险经营资格。保险公司在宣告解散或撤销时,需要对其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终结保险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被宣布破产

保险组织的设立和组织形式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所以各国一般都实行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特许管理,特别规定经营者的资格。

(一)保险公司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体内容,遵守法定的设立程序,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大都包括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实体条件,是指设立保险公司所应达到的能承担责任的物质标准和其他标准,诸如公司章程、资本金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有关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还有关于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规定等。程序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保险公司须遵循的程序方面的要求。

(1)股东条件。对于股东的资格,一般公司并无限制,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则不同。我国《保险法》第68条 第1项规定:“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资本条件。资本条件即保险公司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备经营所需的资本,多数国家都通过保险立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时应当具备的最低资本额给予明确规定。我国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即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第69条 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69条 第1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章程条件。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本金数额、业务范围等事项的要式法律文件,是保险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制定符合我国《保险法》《公司法》的章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章程的制定、应记载的事项以及通过的程序也不同。

2.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国家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实施许可证制度,因此保险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必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可,取得经营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1)设立申请。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提交的申请书中应记载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事项。

(2)初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审査保险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二是审查保险公司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如果经初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设立程序将进入下一阶段。

(3)筹建。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査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在这一阶段,发起人需要拟定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召开创立大会等。经批准筹建的,筹建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完成保险公司的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筹建的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

(4)正式申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正式审査申请。在这一阶段,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正式申请书外,还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3年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审核决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正式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当依法审査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拟设立的公司是否已经具备法定的设立文件。审查的期限为60日,对于决定批准设立的,批准部门应当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6)设立登记。申请人凭批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登记的期间为自保险公司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申请登记,许可证自动失效。

3.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撤销。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同意而终止业务经营活动,并从清算终结时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89条 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主动解散(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这是由人寿保险的储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所决定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散。

保险公司的撤销,是指保险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撤销保险经营资格。保险公司的撤销包括:①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

保险公司在宣告解散或撤销时,需要对其资产及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终结保险公司现存的法律关系。在清算期间,保险公司不得再进行以营业为目的的任何活动。

4.保险公司的破产及清算。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指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依据保险公司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将破产保险公司的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保险公司的破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我国《保险法》第90条 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 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是指保险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分。

保险公司被宣布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破产保险公司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通过清算活动,确定并清理破产财产,拟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我国《保险法》第91条 确定了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④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二)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的作用,是由其在专业技术职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在此,只介绍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个人。

我国《保险法》第119条 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知,保险代理人一般须经过考核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险经纪人以独立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在进行保险经纪活动时,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进行交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保险经纪人必须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3)保险经纪人依法收取佣金,即通过向委托人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

(4)保险经纪人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