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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法及接管程序

【摘要】:第一百四十五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了解保险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识别保险中介人;弄清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与清算程序及其法律效果;了解保险监管的模式和机构设置;掌握保险监管的内容。

能够运用保险监管的知识对保险组织的违规行为进行判断和分析。

199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进行接管。这是我国首例保险公司被接管的案件。

一、永安的历史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开发,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2日批准了筹建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年8月25日,该公司正式成立。永安的主要股东为国家电力、电子、邮电、有色金属航空航天等行业的国营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注册资金为6.8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永安是我国唯一一家设在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总部位于西安,营业区域为西北五省及山西省、四川省和重庆市。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旨在奋力开拓西部保险市场、为西部经济崛起服务的永安,起步之时就创造了国内保险业的三个第一:第一家将总部设在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第一家开业便同时建成全资拥有的各类设施齐备的现代化智能型办公大厦的保险公司;第一家全面引进世界先进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将承保、理赔、财务核算等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按照国际惯例实行现代化管理的保险公司。永安在成立初期,十分注重社会效益,曾为西安市万名公安干警免费承保“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总金额达5亿元。1996年,永安实现保费收入455万元。

然而在其营业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就发布公告称,鉴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接管,并责成陕西省分行负责实施,接管期限为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为期半年。在被宣布接管的这一年里,永安的保费收入为3169万元。

二、接管后的永安

在被接管之后,永安首先于1998年2月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即查清问题,理顺资金、财务关系。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包括接管延长的3个月),永安完成了资本金重组和内控机制建设的任务。据报道,在原来的14家旧股东中,除了上述3家出资公司得以保留外,另有9家公司参股,全部注入货币资金,注册资本减为3.1亿元。资本重组后的永安,资产负债率不到1%,是国内保险公司中资产质量最好的公司之一,新的公司领导全部是有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的专家。

接管结束之后,公司董事会认真分析了永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业务发展为中心,巩固接管成果,内求团结,外树形象,稳健经营”的基本发展思路,扎扎实实地采取了一系列的变革创新措施。公司大胆地在管理体制创新上做文章,逐步实现了由物的管理到人的管理、由经验管理到现代化管理的转变。在用人机制上,通过年度综合考核,进行末位比例淘汰,中层干部实行招标竞聘,形成一种能上能下的格局;在考核机制上,推行量化目标奖罚责任制,明确权责,担供工作效率;在分配机制上,推行工效挂钩分配制度,形成一个向贡献倾斜的分配机制;在效益管理上,推行了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成本核算约束机制;在业务管理上,从管理的正规化抓起,修订并完善了各项业务操作实务规范。

1998年,永安实现保费收入2421万。由于永安自开业以来存在的诸多问题,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底没有批准该公司设立新疆、重庆两家省外,以及陕西省内六家分公司的申请。保监会给永安的建议是:首先抓好业务。

1999年,公司实现保费收入5294.4万元,是接管前的2.3倍,完成年计划目标的108%;公司一举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006.6万元,是年计划目标的3.4倍,弥补了前三年连续累计亏损后仍有节余:综合赔付率为26.9%,比上年降低33.2个百分点,年综合费用为39.8%,比上年降低75个百分点。经过重组股本和领导班子,永安发展了业务,加强了管理,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走上了依法稳健经营的轨道。值得庆贺的是,2000年11月,永安拟在重庆、山西、新疆三地设立分公司的申请得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问题:

1.永安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会出这样的问题?

2.怎样解决这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