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业务

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业务

【摘要】: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②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③保险的赔付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

(一)再保险的概念及其意义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又称分保。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具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将两者相混淆。

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到稳定作用。

(二)再保险的具体形式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

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内的损失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表现在:①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②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③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①原保险标的一般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②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其一,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其二,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其三,不论再保险人是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其四,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赔偿义务。③保险的赔付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包括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而再保险合同均为补偿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