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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简介

【摘要】: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的内容。物质财产是财产保险合同最为常见的保险标的。投保人以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一部分作为保险金额予以投保,使得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为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若基于投保人恶意行为导致超额保险,则保险人有权解除财产保险合同。这种赔偿方法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较为普遍。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也有其共同的内容。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它是投保人予以投保并寻求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负保险责任的目标。因此,保险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的首要内容。

在保险实务中,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1.物质财产。在此,物质财产是指各种有形财产。依其存在形式,具体包括生产过程涉及的财产(如厂房、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流通过程涉及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工具等)、消费过程涉及的财产(如各种家庭财产)、建造过程涉及的财产(如在建工程、在造船舶等)等。物质财产是财产保险合同最为常见的保险标的。

2.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这种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属于无形财产,具体表现为运费损失、利润损失、经济权益、民事赔偿责任、信用等形式。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按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例。以财产保险为例,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危险可能性的大小、存放地点的好坏、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以及保险期限等条件来加以考虑的。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费的缴付是投保人的义务,如不按期缴付保险费,则属于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因此,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一般可将保险金额分为三种情况: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1.足额保险。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投保,使得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或接近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为足额保险,又称全额保险或等额保险。基于足额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全损时,可获得等于或接近于保险财产价值的足额赔偿。

2.不足额保险。投保人以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一部分作为保险金额予以投保,使得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即为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因此,当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致损,并且实际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只能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比例获得保险赔偿。我国《保险法》亦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投保人以高于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投保,致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构成超额保险,又称超值保险。对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若出于投保人善意行为所致超额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其超额部分归于无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55条 第3款的规定即为如此。若基于投保人恶意行为导致超额保险,则保险人有权解除财产保险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依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义务。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寻求保险保障的目的所在,也是保险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基本义务。

从保险法上讲,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责任免除和特约责任。为明确起见,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采用列举方式进行规定,以便双方当事人遵守和执行。

1.基本责任。基本责任即保险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虽然,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并不一样,但是,般概括为三大类:

(1)自然灾害。一般包括暴风、洪水海啸地震雪灾冰雹等。

(2)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一般包括火灾、爆炸、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停水、停电、停气损失等。

(3)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或者防止灾害损失的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的支出。

2.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

(1)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辐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多被列入责任免除条款当中。

(2)基本责任(保险责任)条款未列明,又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3.特约责任。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予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实质上这是特约扩大的保险责任,目的是满足被保险人特殊的保险保障需要。例如,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的盗窃保险等即为特约责任。

(五)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经常采用的赔偿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赔偿方法。它指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在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采用该赔偿方法的财产保险合同,只规定保险金额而不规定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此时,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就是影响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财产保险合同涉及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的财产时,经常采用该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2.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法。它是指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苜先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即为保险赔偿金额。该赔偿方法实际上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金额范围内的保险价值,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其损失的,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称为第一危险责任。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的价值,该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赔偿方法的特点是,被保险人在第一危险范围内可获足额赔偿。这种赔偿方法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较为普遍。

3.定值赔偿方法。它是指双方在签约时约定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确定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赔偿金额的基础。该赔偿方法的特点在于,保险金额是依据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无须考虑保险财产在受损之时的实际价值,省却了对受损财产实际价值的评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采用该赔偿方法。

4.限额赔偿方法。它是指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该赔偿方法经常适用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