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得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第32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笫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3-07-27
虽然在保险实务中,人身保险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
(一)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以一定期限内的死亡或期满生存为保险事故,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通常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的保险保障需要和投保能力,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
(2)人寿保险合同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功能。
(3)人寿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状态作为保险对象,其效力往往具有长期性。
2.人寿保险合同的分类。人寿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保险保障的落脚点各有侧重,保险服务的角度不尽相同。按照不同的标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不同险种。
(1)以承保技术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特种人寿保险合同。
从承保技术上说,人身保险最初主要是为了保障和救助人的生命因保险事故(死和生)所致的损害后果。此后其保障范围扩展到有关身体和健康因保险事故(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等)导致的灾难,进而扩展到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因特殊情况(如儿童的成长教育、子女的婚姻、妇女的怀孕、成人的失业等)导致的经济困难。其中,以保障生、老、病、死等基本灾难为主要内容的人身保险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其他人寿保险则是从普通人寿保险中派生出来的,称为特种人寿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可分为死亡保险合同、生存保险合同和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死亡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
生存保险合同,这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至期限届满时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期限,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死亡的,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消灭,也不退还保险费。我国公司开办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即属于此类。
两全保险合同,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的独立险种,又称混合寿险合同。其内容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即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或者保险合同的保险期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至给付期限届满。
(3)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资金保险合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资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金,故又称一次给付保险。普通的人寿保险如无特别约定,均采用这种一次给付方法。
年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年金支付方法一般于生存保险合同和两全保险合同中予以采用,保险人支付年金的保险责任从约定时间开始支付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4)以有无红利为标准,人寿保险合同分为红利分配寿险合同和无红利分配寿险合同。
红利分配寿险合同,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寿险经营盈利的一部分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例如,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终身分红保险合同和两全型分红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的具体险种,分红保险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分红保单。因此,持有分红保单意味着投保人依据分红保险合同享有要求保险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保险经营所得的盈利予以给付的权利。
无红利分配寿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交付保险费后,仅仅获取保险金,而不分取保险人盈利的人寿保险合同。可见,无红利分配保险合同只是单纯的保险保障,不涉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使身体受到伤害及因此致残、致死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而非补偿性合同,即通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维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生活稳定,其给付数额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
(2)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仅限于被保险人的自然人体,故经过人工而安装于被保险人身体之上的假肢、假牙、义眼等不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3)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死亡、伤残,或者因此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一般情况下较为宽松,对被保险人没有资格上的法律限制。
(5)保险合同费率的厘定方法比较特殊。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其所从事的活动所涉及的危险程度,保险费率一般低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6)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可以就新的条款和保险费率协商续保。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实际适用中,可以构成独立险种,也可作为某一险种的附加或附加条款。
(1)按其承保方式和承保范围的分类。
第一,普通伤害保险。这是独立的人身保险险种,专门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身体损伤而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期限一般为短期,以1年期居多。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方法,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
第二,人寿保险合同附加伤害保险。在适用中,该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附加险,而不得独立投保。
第三,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一并投保。这实为一种广义的疾病保险,一般是定期1年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幼儿平安保险、军人平安保险等均属于此。
第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是由团体组织投保,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旅客为被保险人,以一定的旅行过程作为保险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这是由电梯装置所有者、经营者投保,以乘坐电梯的乘客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载客电梯在运行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第七,公共游乐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在各种公共游乐场游玩的游客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从游客购票后经检票口进入游乐场所时起至游客离开游乐场所规定的出口时止。
(2)按被保险人的范围的分类。
第一,普通的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各行各业的自然人。
第二,特殊的意外伤害保险。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如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厂长、经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3)根据投保人的不同的分类。
第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保,以其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公民本人投保或由有关单位(如公共游乐场所、旅馆、饭店、出租车经营单位等)代为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按照适用依据的不同的分类。
第一,自愿保险。其适用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独立意思表示,是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取决于保险人的意愿。
第二,强制保险。其通用依据则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保和是否承保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签订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三大险种之一,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健康利益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等保险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费用支出或者损失予以保险赔偿的人身保险合同。
1.健康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健康保险合同一般是补偿性保险合同。以保险事故为分类标准,可以概括为疾病、分娩及因疾病、分娩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四大类健康保险合同。
(2)健康保险合同主要是综合经营险种。合同所涉及的医疗技术十分复杂,而且有关社会成员的患病率、治愈率、死亡率、致残率的计算和运用具有较大难度,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保险业务的风险极大,利润不高。
(3)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内在原因所引发的疾病损害。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才是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既排除了由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害,从而将其区别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也排除了由先天性或者自然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的减弱或者丧失,而将其区别于人寿保险合同。
(4)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双重属性。从本质上讲,健康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值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价值给付保险金。该定值性质对于因患有疾病、分娩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而言,表现得最为典型。同时,对于因疾病、分娩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的补偿,则表现为不定值性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发生数额给付保险金。
(5)健康保险合同一般为短期保险合同,通常以1年作为保险期限。
由于上述特点,很多国家将健康保险合同称为介乎于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间的第三类保险合同。不过,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仍把健康保险合同列入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因此,健康保险合同仍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性质,其不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2.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内容,健康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1)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即当被保险人因患病而支出大额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合同。因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险保障专门针对大额医疗费用的支出,而不包括日常轻微疾病所致的小额医疗费用支出,所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被保险人是否因病住院治疗作为判断标准。相应地,保险人在医疗费用保险合同中给付的保险金,一般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等费用。
(2)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即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分娩无法正常工作而失去收入,保险人给付疾病津贴的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津贴保险合同。其中,被保险人为工薪收入者的,又称为工资收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的,又称为专业人员劳务收入保险合同。其给付条件是被保险人因患病失去收入,保险人一般按比例承担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多为定期。
(3)疾病死亡或者疾病致残保险合同,即被保险人因患有疾病、分娩而造成死亡成伤残的,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合同。
(四)人寿、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合同的比较
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三个基本险种,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侧重点不同。
1.保险对象不同。相较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以身体利益为主要保险对象,人寿保险的保险范围则更加宽泛,包括人的身体利益和生命利益。
2.费率计算依据不同。人寿保险主要依被保险人的年龄来确定保险费率,年龄越大,费率越高;意外伤害保险则依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作为指定保险费率的依据,职业危险越高,费率越高;而健康保险则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态确定保险费率。
3.期限长短不同。在这三个险种中,人寿保险通常为长期性的人身保险合同,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通常为短期性的保险,这主要与三种保险的不同保险目的有关。
4.储蓄性不同。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具有一定的储蓄性,保险实务中往往涉及返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问题,而意外伤害保险则无储蓄性。
本案充分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被宋某驾驶的广州本田汽车撞伤而住院治疗,李某与宋某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李某有向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李某因撞伤住院治疗,也有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在李某能否申请保险金赔付的问题上,涉及法律上的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在财产保险中,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时最明显的原则之一。根据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而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理赔一般不适用补偿原则。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由此推断,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受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反之,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后,仍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应当可以分别行使。
李某投保的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类保险,医疗健康保险的理赔属人身保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医疗保险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一样,也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一般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关于医疗保险能否排除重复赔付,较早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就做出过相应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1998〕63号文件《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没有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李某在发生车祸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那么,即使李某已经从第三者手中获得了损害赔偿金,除非保险条款中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并不影响李某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医疗保险金的数额应在2万元保额内按李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至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并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围,因此,这部分费用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2010年3月12日,于某为子投保人寿保险,保险金5万元,保险费50元。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其子于1994年10月出生,时年还不满16周岁。为了投保,于某将其子的出生日期填写为1994年3月,这样满足了保险合同的要求。第二年,其子在水塘边玩耍,不幸溺水身亡,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査,作出不予赔付的决定,并且发出了拒绝赔付通知书。于某不服,认为适保年龄仅差几个月,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问题:
被保险人年龄申报不实,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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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关于其认定范围,在各国保险法上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1条确认:“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被保险人还必须符合保险法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各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
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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