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商法教程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商法教程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得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第32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法》笫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所设计的条款具有自身的特定内容及适用上的特殊要求。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如果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人无权再以此进行抗辩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其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从而否定保单的有效性。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以避免其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我国《保险法》第16条 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依据该条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不得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第32条对于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的,也作出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即是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是投保人虽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但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缴费宽限期内,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投保人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导致人身保险合同失效。

多数人身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保险费大多分期缴纳。而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投保人履行交费义务。为了确保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规定缴费的宽限期(或称优惠期)。在此期间,投保人虽未缴纳保险费,但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而超过此期限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法失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 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其中的30日和60日即为宽限期限。

(四)复效条款

复效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当有关人身保险合同失效时,依法恢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如前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多为长期性合同,在其有效期内,投保人难免会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不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在此种情况下,若被保险人需要继续寻求保险保障的,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复效较之重新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更为有利。尤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失效后已经超过承保年龄限制时,只能通过申请复效来继续取得保险保障。

不过,适用复效条款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始产生复效的法律结果。对此,我国《保险法》第37条 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见,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包括:①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②申请复效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2年期限;③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与投保人协商达成协议;④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一般是一次性的,经协商后也可分期补交。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是指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条款。

《保险法》笫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一般规定为在保险单经过2年后,可将保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贷款额度不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当贷款本利和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人通知的日期归还款项,否则保单失效。领取保险金时如果款项未还清,则保险金将在扣除该款项后支付。保单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时间短、额度小、笔数多,一般贷款净收益低于保险人投资收益,所以该条款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优惠行为。《保险法》没有规定此项条款,因此在实践中,由各保险公司自己规定此项条款。

(七)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一定期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44条 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八)保险单转让条款

人身保险单因积存的责任准备金而具有现金价值,由此体现的有价证券属性,使其具有可转让性。对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借助订立转让条款来约定是否允许保险单的转让及转让条件。实际上,保险单的转让就是投保人的变更,故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 第2款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至于其他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单的转让及其条件,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