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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商法教程

【摘要】:关于其认定范围,在各国保险法上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1条确认:“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被保险人还必须符合保险法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各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符合保险合同制度的一般要求,而且还应当具备人身保险合同所要求特殊条件。

(一)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仅要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批准的保险人资格,而且其业务范围必须包括获准经营人身保险。因为,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而第95条 第3款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二)投保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他(它)们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不仅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是对被保险人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应与法定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的经济利害关系。关于其认定范围,在各国保险法上不尽相同。

概括来讲,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一般产生于三种情况:

其一,血缘、婚姻关系(如父母、子女、配偶等);其二,债权债务关系(如签订借贷合同的出借人与借贷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与游客);其三,劳动(雇佣)关系(如企业与在职职工、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我国《保险法》第31条 确认:“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对保险利益的要求有所不同。按照第31条 第3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故而仅限于自然人;而且,应当符合相应的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年龄限制、身体条件等要求。例如,我国保险公司开办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是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在校生;至于儿童保险的被保险人则是1周岁至15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同时,被保险人还必须符合保险法有关的限制性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笫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绐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从而,在此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

(四)受益人

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独立的主体类型。各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是受益人,受益人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过,受益人应当产生于被保险人的指定行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9条 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