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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1.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合同的中止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36条 第1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但从我国保险实务来看,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其适用范围并不限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于某些财产保险合同。然而,由于目前分期付款的保险合同主要为较长期限的人身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止的规定主要还是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效果。《保险法》设置保险合同中止这一特殊制度的法律效果是在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而是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且若具备一定条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可以恢复。我国《保险法》第37条 第1款就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 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
(1)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费。即使是人身保险合同,在实务中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倘若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用,那么也就不可能出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问题。
(3)保险合同已经发生效力。这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前提基础。
(4)投保人逾期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这是保险合同中止的事由,只有投保人出现了在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宽限期后仍不交纳当期保费的情况,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中止。
(5)保险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对于如何处理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的问题,没有约定合同效力中止以外的诸如解除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其他解决办法。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1.保险合同复效的概念。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具备相应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其效力自行恢复中止前的状态。保险合同的复效与保险合同的中止一样,其主要的适用范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如前已引述《保险法》第37条 第1款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 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的复效,只是使得处于效力中止状态的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原保险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保险合同关系的产生。事实上,复效前后的保险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着延续性。当然,即便保险合同最终不能复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并不会因此完全丧失所有权益。《保险法》第37条 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过,保险合同在中止之后能够复效,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利于被保险人,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止之后,被保险人已经超过了人身保险对投保年龄的限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使保险合同复效,才能让被保险人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2.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如前所述,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不必然导致复效的后果。为了使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其效力,需要满足以下的相关条件:
(1)需要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复效请求。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不能自行复效,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一般是通过填写复效申请书的方式作出的。
(2)投保人提出复效的期限不超过2年。如果在该期间内不申请复效,则赋予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3)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的中止就是因为投保人不按时交付保险费所引起的,因此要使保险合同复效,就必须补交保险费,包括保险合同中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和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所需交付的保险费。至于利息问题,虽然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中均会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4)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复效问题达成协议,保险人同意保险单复效。即双方就复效事宜达成合意。
3.保险合同复效的后果。保险合同中止后,若具备相应的条件,合同可以复效,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是复效前保险合同的继续。保险合同复效后,中止期间一般仍然计入保险期间,使保险期间仍可以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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