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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保险合同主体辨识

【摘要】:被保险人是直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5款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请求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其并非继受取得,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缔结保险合同并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

1.保险人。保险人也称为承保人,是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其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的概念,在《保险法》第10条 第3款中有明确表述:“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因此,我国的保险人以公司法人为限,其设立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人要成为缔约保险合同的适格主体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保险人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6条 明确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保险活动是一种商事活动,保险人也是营利性的商法人,必须满足法人的要件。

2.投保人。投保人也称为要保人,是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当事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法》第10条 第2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概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要成为缔结保险合同的适格主体则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要作为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亲自从事缔结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对于法人而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之时,因此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可成为投保人。

此外,与其他合同不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并不必然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却必须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即须依约交纳保险费。事实上,保险合同的利益主要由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来享受的。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合同是为财产或人身风险提供保障的合同,保险合同关系人是保险合同特有的一类主体,是属于因保险合同的成立而直接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直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5款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我国,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单位和组织。

从《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定义来看,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是订立保险合同最终的利益承受者,是保险合同中最特殊也是最重要的主体,其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仅享有主要的保障利益,即保险金请求权,却很少承担诸如交纳保险费等主要的合同义务。

既然被保险人是不承担义务、仅享有权利的主体,那么对被保险人是否有资格限制呢?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尤其在财产保险中,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人格化,通常会禁止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例如,《保险法》第33条 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我国《保险法》还赋予了被保险人某种程度上的同意权,主要表现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以及关于合同受益人的指定问题。例如,《保险法》第34条 第1款和第2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第39条 第1款和第2款也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权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对被保险人人格权的尊重,并且使被保险人能够自己决定自己死亡风险的控制方式,从而有效地防范了道德风险

2.受益人。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一类重要主体。我国《保险法》第18条 第3款对“受益人”下了明确的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合同主要有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种,而受益人则主要见之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尤其是在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请求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我国《保险法》也只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一节中对受益人加以规定,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学术界也存在诸多争议。当以被保险人死亡为请求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享有的,其并非继受取得,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或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话,根据《保险法》第42条 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于在上述合同类型中,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才能够获得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为了控制道德风险,《保险法》第39条 和第41条 分别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方为有效;第43条 第2款也明确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抑或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都将丧失受益权。此外,我国《保险法》第40条 还规定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亦可以指定数名受益人,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