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保险与保险法:商法教程中的保险类型、权益及诉讼

保险与保险法:商法教程中的保险类型、权益及诉讼

【摘要】: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为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了解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发展历史;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学习,加深对现行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解,通过运用保险法知识分析实际案例。

2005年3月,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2007年,刘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刘女士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但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对此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虽患心肌梗塞,但其病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其病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三项医学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一周后,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刘女士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塞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但刘女士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塞应同时具备的三项医学指标”才给予保险赔付的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三项指标的医学含义。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书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保险公司也未做清楚的交代。而保险公司辩解,在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为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刘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