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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概念、特征、填写要求

【摘要】:(一)本票概述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出票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不定额本票金额,由出票银行出票时根据需要按规定填写。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75条、第76条分别对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作了特别规定。未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本票无效。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第73条 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支付结算办法》第97条 进一步规定:“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支票相比本票具有以下特征:

(1)本票是自付证券。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出票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委托的第三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均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本票无需承兑。本票是出票人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因此,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只要按照法定的期限提示见票,出票人就得付款而无需承兑。

2.本票在《票据法》上的分类。《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具体有以下两种分类方法:

(1)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的金额事先印制在本票正面,出票人签发时不必另行填写。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02条 的规定,定额本票的面额有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不定额本票金额,由出票银行出票时根据需要按规定填写。

(2)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现金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本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本票的出票

1.本票出票的概念。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100条 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75条、第76条 分别对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作了特别规定。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75条 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未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本票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76条 规定,本票出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或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或出票地。

本票的样式,图示如下:

(三)《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范的法律规定

1.对本票的出票,《票据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对本票应当记载的事项作了特别规定。《票据法》第80条 第2款规定,本票其他事项的记载适用《票据法》第24条 关于汇票“可以记载但不具有票据上效力之事项”的规定。

2.对本票的背书,《票据法》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本票的背书完全适用于汇票背书的法律规定。

3.对本票的保证,《票据法》没有作特别规定,应适用汇票保证的法律规定。但是,因为本票无需承兑,因此在适用《票据法》第47条 规定时,应为“保证人在本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对本票的付款,除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和期限不同外,本票的付款应适用汇票付款的法律规定。

5.对本票的追索权,《票据法》也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本票追索权的行使也适用汇票追索权的法律规定。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示如下:

银行本票流转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