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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汇票承兑规定及有效期限

【摘要】:提示承兑必须出示汇票,交付款人查验,口头要求承兑或不出示票据而以其他文件要求付款人承兑的,不发生提示承兑的效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由此可见,付款人只有在承兑期间内作出承兑才是有效的承兑。

(一)汇票承兑的概念、特征、记载事项

1.承兑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行为生效并不使付款人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使其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这就需要设立一种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的制度,使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这就是汇票特有的承兑制度。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后交还持票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有以下特征:

(1)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承兑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如果出票行为无效,即使承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因此无效。但是,承兑行为的无效不会影响到出票行为的效力。

(2)承兑是远期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即已到期,持票人可在付款提示期间随时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因此无需承兑。承兑是远期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3)承兑以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承兑是付款人同意依汇票文义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因此,承兑只能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为内容,不得是其他,也不得附条件,《票据法》第38条、第43条 对这两个方面作了规定。

(4)承兑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第42条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8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有关事项、签章并交还持票人,才能产生承兑的法律效力。

2.承兑的记载事项。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付款人为承兑行为时必须记载,否则将导致承兑无效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两项内容。

第一,承兑文句。承兑文句,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意思表示。《票据法》第42条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实务中,相应的承兑文句通常已事先印制在统一使用的票据用纸上,无需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相应栏目中签章即可。

第二,承兑人签章。根据《票据法》第42条 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必须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人的签章必须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 第2款关于在票据上签章的具体规定。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承兑人为承兑行为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承兑的效力,其内容按法律规定进行推定的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42条 第2款规定,如果承兑人没有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记载使承兑无效的事项,是指承兑人不得记载,否则将导致承兑行为无效的事项。《票据法》第43条 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可见,附条件承兑的记载是使承兑无效的事项。另外,部分承兑的记载和承兑时改变汇票上原有事项的记载都是使承兑无效的事项。

(二)承兑的一般原则

《票据法》规定的承兑原则,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个:

1.自由承兑原则。自由承兑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是否对汇票承兑,由其自由决定,即使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确有资金关系和承兑协议,付款人仍然可以拒绝承兑。二是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是否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取决于持票人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提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不提示承兑,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完全承兑原则。完全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必须对全部汇票金额承兑,而不能只对部分汇票金额承兑。《票据法》不允许部分承兑,付款人部分承兑的,视为拒绝承兑。

3.单纯承兑原则。单纯承兑原则,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必须完全按照汇票上记载的文义进行,而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改变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承兑附有条件或者改变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视为拒绝承兑。因此,付款人只能单纯承兑或拒绝承兑。

(三)提示承兑

1.提示承兑的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提示承兑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持票人必须将汇票出示给付款人,以表明自己是汇票的持有人,被提示人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必须出示汇票,交付款人查验,口头要求承兑或不出示票据而以其他文件要求付款人承兑的,不发生提示承兑的效力。

(2)持票人必须向付款人作出请求承兑的意思表示。当然,付款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的意思表示。

2.提示承兑的期间和地点。根据《票据法》第39条 第1款、第40条 第1款的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票据法》第40条 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提示承兑,应当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

(四)付款人的承兑程序

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亦应在法定期间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的决定。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请求作成拒绝承兑证明书并提起期前追索;如果付款人同意承兑,要依法定时间和方式完成承兑,并将汇票交还持票人。

1.付款人拒绝承兑汇票。根据自由承兑原则,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可以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或在法定期间未承兑的,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以此向其前手提起追索。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拒绝承兑又不出具拒绝证明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2.付款人承兑汇票。《票据法》第41条 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由此可见,付款人只有在承兑期间内作出承兑才是有效的承兑。另外,付款人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3.付款人将自己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票据法》第41条 第1款规定,付款人必须在承兑期间内作出承兑或者拒绝承兑。第41条 第2款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因此,承兑人完成承兑记载后,应当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持票人将回单交还承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