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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摘要】:(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与本票、支票相比,汇票具有以下特征:1.汇票是委付证券。根据《票据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都应当向付款人请求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还是由收款人签发,由交易双方约定。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法》第19条 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支票相比,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1.汇票是委付证券。汇票与支票均为委托支付证券,银行本票是自付证券。但是,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企事业单位。

2.汇票有承兑制度。《票据法》第38条 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到期日,《票据法》第25条 规定了四种: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票据法》第39条、第40条 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都应当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本票和支票都无需承兑。

3.汇票是信用证券。支票和即期汇票均是见票即付,属于支付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而且只能见票即付,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也是支付证券。相反,远期汇票是信用证券,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期限越长,出票人从收款人那里取得的信用时间就越长。

(二)汇票的种类

《票据法》第19条 第2款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按《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 规定,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银行向汇款人收妥款项后签发汇票,汇款人可将汇票带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或其委托的异地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自己,也可以是汇款人指定的其他人。

根据银行汇票的用途不同,银行汇票还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现金汇票和银行转账汇票。签发银行在票面上载有“现金”字样的汇票是银行现金汇票,票面上载有“转账”字样或未记载“现金”字样的,是转账汇票。银行现金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银行转账汇票一般用于结算,不用于支取现金。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统称,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款额的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过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人签发还是由收款人签发,由交易双方约定。付款人签发的,付款人本人必须承兑;收款人签发的,应交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无论是由付款人签发还是由收款人签发,承兑人都是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

(2)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者承兑申请人签发的,由承兑申请人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银行同意并予承兑的汇票。这里的“承兑申请人”就是交易关系中的付款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承兑申请人,但在票据上承兑的不是承兑申请人,而是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的安全性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