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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票据抗辩与补救

【摘要】:通过学习,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票据抗辩、票据丧失与补救有关的票据纠纷,处理有关的票据事务。该贴现汇票到期后,某工商银行到某交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某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交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了解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限制,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公告催告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票据诉讼的管辖、被告、担保,了解《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学习,能分析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票据抗辩、票据丧失与补救有关的票据纠纷,处理有关的票据事务

2008年4月5日,双喜家具公司到某工商银行贴现了一张某交通银行承兑的汇票。该汇票的正面有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某工商银行办理了贴现,向双喜家具公司支付贴现款38.2459万元。该贴现汇票到期后,某工商银行到某交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某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交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本案中,贴现是一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某工商银行贴现的是禁止转让的汇票,所以某工商银行并没有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承兑行某交通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27条 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1.《票据法》第34条 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支付结算办法》第30条 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 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