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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分析介绍

【摘要】:由于各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当事人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等方面的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票据法》第95条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第96条至第101条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票据法》第94条 的规定,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与国内票据相比,涉外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至少有一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票据法》规定,划分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的唯一标准是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只要某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有一个行为发生在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该票据也适用《票据法》有关涉外票据的法律规定。

2.涉外票据有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由于各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我国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当事人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等方面的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票据法》第95条 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第96条 至第101条 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规定。

(二)涉外票据的准据法

1.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法》第96条 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票据法》第97条 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法》第98条 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准据法。根据《票据法》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的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的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的法律。

本案的焦点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因原因关系(A建筑公司与B钢厂买卖钢材合同关系)发生后,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新的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再也不受先前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是否有效的影响,持票人工商银行罗湖分行不必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建设银行南山分行无权了解作成票据的原因,只要查验票据真实、合法并到期、背书连续、提示付款人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就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工商银行罗湖分行如遭建设银行南山分行拒付,有权向出票人A建筑公司行使追索权。

A家电销售公司向B电器生产公司出具了一张付款期限为3个月、金额为16万元的汇票购买了价值16万元的冰箱、彩电、电饭煲、电磁炉家用电器。B电器生产公司接收了该汇票,按时将家电产品如数供给了A家电销售公司。B电器生产公司因欠C供电公司当月电费16.2354万元,双方协商,在支付尾款后,B电器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供电公司。C供电公司财务人员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主张票据权利,要求A家电销售公司付款遭到拒绝,C供电公司只好起诉至人民法院。A家电销售公司有付款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