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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

【摘要】:③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因此应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某某追偿。单项选择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②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的事务。③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 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 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 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 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应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某某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某某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某某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第1款,第161条 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①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 629.50元。②驳回原告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