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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及其投资人的分析介绍

【摘要】: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等特点,与公司截然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的组织机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规定了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须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受限制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而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①法官,即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②检察官,即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③人民警察;④国家公务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处分。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投资人的家庭财产出资设立的,由投资人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