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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商法教程

【摘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事务管理。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事务管理。

通过学习,解决实务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与事务管理的具体事务。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 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某某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某某(甲方)与王某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①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②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③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18 629.50元,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某某,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某某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