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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商法教程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并且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式,这一简单的商品生产和商业服务的形态经久不衰,在商业文明极度发展的今天仍然繁荣昌盛,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而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投资者必须在二人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而公司的投资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以及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形态方面与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如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人个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