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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摘要】: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查阅账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对其他合伙人有报告的义务,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无论是一般合伙人还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均应对本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不得以各种方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共同经营”是合伙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因此,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不管其出资份额多寡都享有同等的管理参与权。原则上,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事实上,事无巨细都要经过全体合伙人通过是很难做到的。实践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常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即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企业。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查阅账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对其他合伙人有报告的义务,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

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不同的,先有决定后有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依法可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也可由全体合伙人执行,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作出。

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 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者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

(四)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每个合伙人的法定义务,它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合伙协议约定,不得与其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无论是一般合伙人还是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均应对本合伙企业尽职尽责,不得以各种方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这不仅是对社会敬业精神的提倡,也是维护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的必要举措。合伙人如有违反,其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其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害时,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