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上述方式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既然黄某与吴某的购销合同有效,则因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企业债务,吴某可以向合伙企业请求赔偿。合伙企业在赔偿吴某损失后,可以向黄某追偿。......
2023-07-27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法人组织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以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理解掌握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合伙企业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组织体有别于不具备企业组织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合伙企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合伙租房);②合伙企业的营业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往往是临时性的;③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即商号),而名称对于契约型合伙并不是必要的;④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契约型合伙只需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因此,《合伙企业法》只适用于合伙企业,至于契约型合伙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其作了重大修订。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第三,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不再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四,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立法上对有限合伙人作出了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许多特殊规定,如出资、合伙事务执行、法律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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