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东方公司章程约定了中天公司可以分得45%的红利,而且,中天公司的可分利润190万元经过了股东会的批准,即变成了东方公司对其的债务。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中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07-27
学习和掌握上市公司有关法律制度
了解上市公司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制度
三友上市公司于2010年11月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海无涯为该公司的董事长。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信贷难度增大,公司经营出现困难。2011年4月,公司急需5000万元周转金拿下一个项目,四处借贷无果后,海无涯在与其他董事沟通后,决定以秘密变卖公司暂时不能开工的一条花费6000万元进口的生产线来换取现金。桥东公司正好需要进口这种生产线,两家一拍即合。2011年4月5日,桥东公司以5500万元的价格买得该生产线,三友公司如愿得到了急需的资金,拿下了那个项目;过了半年,三友公司的监事严某得知公司卖掉了一条进口生产线,质询董事长海无涯,董事长海无涯如实回答,也罗列了变卖后给公司带来的好处。可严某认为,自己作为监事,不能容忍海无涯瞒着大家处置公司财产,更不能眼看着董事长违法而坐视不管。于是,其代表公司向桥东公司主张2006年4月5日双方买卖三友公司生产线的合同无效,原因是,该项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的行为没有经董事会决议,也没有经股东大会表决。
如何评价严某的行为?
《公司法》
第120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122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123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124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案中,公司董事长海无涯仅凭与其他董事沟通即出售该上市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生产线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21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必须由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1.本案中的上市公司注册时间为2010年11月,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公司注册未满1年。
2.三友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本次变卖的公司资产价值6000万元(实际变卖价5500万元),已经超过注册资本1.5亿元的1/3,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
3.海无涯做事的程序违法。即使公司急需资金,除了变卖资产别无选择时,也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且要求在股东大会上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所以,监事严某指出了董事长海无涯的错误,代表公司主张该买卖无效的行为是正确履行监事职责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其他种类的公司,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只有那些具备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50条 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可因法定原因的出现而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我国《证券法》第55条 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我国《证券法》第56条 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与上市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终止并不必然导致上市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原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作为一个非上市公司而继续存在和经营。相反,如果某上市公司的法人资格被终止了,则必然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
四、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买售重大资产或重大担保由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有关上市公司的条件和股票上市的程序,我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给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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