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024-01-22
学习和掌握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股份发行和转让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昌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张荣担任昌达股份公司总经理,持有昌达股份公司股票20万股。陶逍遥担任董事,持有公司股份12万股。2010年3月,由于急需用钱,陶逍遥将其持有的昌达股份6万股秘密转让。2010年7月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由于公司的业绩较差,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于是,公司酝酿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的消息一出,加之有券商坐庄,股票马上节节上升。终于等到了期望的价格,张荣、陶逍遥将各自持有的昌达公司股票卖出。昌达公司监事会认为张荣和陶逍遥转让其持有本公司的股票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他们“收回”已出卖的股票。张荣、陶逍遥当然不同意在高位买回所售股票,表示宁愿辞职。随后两人向公司递交了辞呈,离开了公司。
试分析:张荣和陶逍遥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
第125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27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128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129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130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132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134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87条、第88条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135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136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137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138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139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40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142条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143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本案中,张荣和陶逍遥作为昌达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在任职期间出售所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第141条 的规定。
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陶逍遥作为公司董事,在任职期内于2010年3月转让了所持有的昌达公司股份6万股,超过了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昌达公司股票于2010年7月上市交易,当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后,张荣、陶逍遥即将各自持有的昌达公司股票卖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使张荣和陶逍遥辞职,就算他们卖出股票的行为发生在辞职后,只要不是在半年后卖出股票都是违法的。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的概念和分类。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股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②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③股份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
2.股份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根据股东享有权利的内容不同,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完毕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公司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优先股的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但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这是以在股票上是否记录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作为划分标准的。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的就是记名股,反之,就是无记名股。记名股要在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其在转让时必须以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发方式进行,同时要变更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的转让交付股票即发生法律效力。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这是以股票票面是否有具体的金额表示作为划分标准的。额面股是指在股票票面上注明一定金额的股份。同种类的额面股金额必须一律相同,发行价格、发行条件也应当相同。无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不标明一定的金额,而只表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只允许发行额面股,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4)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这是按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为标准划分的。表决权股是指持有该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表决权股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多数表决权股和特别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是指持有该种股票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我国目前特有的股份种类之一。国家股是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根据投资法人的不同,法人股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股、事业法人股和社会团体法人股三种。个人股是指以个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外资股是指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的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其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法人外资股和个人外资股。
(6)A股、B股、H股、N股、S股。A股是向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发行的股份;B股是面对外国投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海外华侨发行的以外币购买的人民币特种股票;H股是在香港发行的;N股是在纽约证券市场发行的;S股是在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
3.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代表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而且行使这种权利必须以持有证券作为条件。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所表示的是股东的财产权。由此,股票持有者可享有分配股息的权利;公司终止清算时,有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同时股东权的存在要以股票的持有为条件。也就是说,股票的合法持有者就是股权的持有者。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所谓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已经存在,证券只起到一种权利证书的作用。股票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它仅仅具有一种权利证书的效力,并不创设股东权。
(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的制作和记载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4)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是一种典型的流通证券。股票流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上市交易,也就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二是柜台交易。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但是股票这种投资方式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股东购买了股票后,就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股东可以将股票转让给第三者收回投资。股东的投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好,利润多,股利就多,股票价格较高,股东就可以实现投资目的。反之,公司经营业绩差,盈利就少,股票的价格就会下跌,股东进行投资购买股票的目的就不会实现。
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6条 规定,股份的发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应当做到:①当公司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②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价格和条件应当相同;③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等的。
2.股票发行的价格。我国《公司法》第127条 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即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甲董事认为现在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乙董事认为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以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的价格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丙董事认为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较高,应平价发行为宜;丁董事认为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
请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发行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每个股东都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但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138条 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次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四、股份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份都是公司筹集资本的手段,也都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方式,两者的区别有:
1.持券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债权人只是作为民法上的一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股份所有人则是作为公司的组成成员,即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因此,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而公司债券的持有者没有参与公司决策及经营的权利。
2.收益多少不同。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事先预定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
3.利益分配的方式不一样。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不管公司的是否盈利或盈利多少,债券到期,都有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而股东只能在公司充分盈利时,才能要求公司分配红利。
4.权利获得的对价方式不同。认购公司债券只能是货币,而认购股份除可以用货币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来抵缴。
5.风险责任不同。公司债券是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券,当债券到期,公司必须要还本付息,承担的风险较小;而认购公司股份,投资者即股东是否能够获得收益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密切相关,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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