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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学习单元2

【摘要】: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由股东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它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第46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学习和掌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学会处理股份公司运作过程中复杂的组织关系、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以及掌握累积投票制的运用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总股份数也为1000万股。股东共10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大股东A公司共持有510万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万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成立后,公司要选举出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由股东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于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其控股股东A公司持有51%的表决权。结果召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因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都未超过半数,董事会当中的5名董事全部由A公司所推荐的人员担任,其他股东推荐的人员在选举时无法得到持股51%的A公司的支持,自然无法进入董事会任职。这一状况直接导致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引起了其他9名股东的不满。

为了平息其他9名股东的不满,公司事后决定将股东会选举董事的制度修改为累积投票制。修改为累积投票制后,公司总的股份数为1000万股,其表决权总数变成为1000×5=5000万票。控股股东A公司总计拥有510×5=2550万票,而其他9名股东则合计共拥有投票权490×5=2450万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任意的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最终,虽然控股股东A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半数,但是其最终在董事会中只取得了3个席位,而其他的9位股东使他们所推荐的2名董事当选,进入董事会。

1.《公司法》

第105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17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会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大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法》第99条 规定:“本法第37条 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3.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2个月以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20日前通知股东,通知中应当写明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等。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的30日前进行公告。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要出席股东大会的,必须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

4.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为一个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实行股份多数决的原则,即指股东大会依照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意志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实行股份多数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

累积投票制

为了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操纵和控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行使。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在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董事会由发起人选举产生;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董事会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成立后,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第46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会会议的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49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