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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第80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本案主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问题,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通过强制性规范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少为2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发起人拟订的,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对内对外行为。

学习和掌握股份公司的含义、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发起人的责任

学会处理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复杂的法律关系,解决实际问题

安徽新安江有限公司与福兴投资公司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作为发起人、主投资人,筹办设立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拟订了《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成立了一个筹委会。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其中,安徽新安江有限公司认购35%,福兴投资公司认购30%,其余的35%向社会公众认购。随后,筹委会具体办理设立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

2011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募股申请和设立申请,同意由安徽新安江有限公司与福兴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面额为壹元人民币的A股6000万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经东南证券公司承销,至2011年10月9日,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募足了股款,发行成功。2011年11月15日召开了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和其他设立事宜。2011年11月23日,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公司法

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76条 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7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8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79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80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2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27条 的规定。

第83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84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主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问题,为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通过强制性规范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安徽新安江有限公司和福兴投资公司,发起人为2人,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定人数的规定。

2.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达到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的规定(注意:新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的限制)。同时,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达到了公司股份总额的35%。

3.安徽卓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募股申请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其募集设立经创立大会通过。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发起人要符合法定的人数。根据《公司法》第78条 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运营具有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它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公司资本。任何人只要愿意购买公司股票、支付股金,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转让。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信息必须公开,让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的营运状况。

4.公司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股东认购并持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公司法》第78条 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少为2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发起人拟订的,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机构和对内对外行为。股份由公司的章程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才能生效。

5.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的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本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由其认购的股份。认购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认股数、应缴股款金额、出资方式等,由认股人填写、签章。认购书一经填写并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发起人缴清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后,如公司章程规定一次性缴清股款的,应立即缴清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立即缴清首次出资。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递交公司章程、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答复。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以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作为成立的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时间、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项,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的职权一般有: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定。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

发起人是指筹办公司设立事务、认购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人。发起人在进行公司设立行为的过程中,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④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为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