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对于赵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些特别的规定需要注意。原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应当一次足额缴纳。所以本案中赵某只能采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为对一人公司的财产进行监督,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3-07-27
学习和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学会处理国有独资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枣阳工业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有监事9人。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1/3,这样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有3人。枣阳工业公司为了减少管理人员,决定由董事长匡某兼任总经理,并经过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同意。监事闫某收到一封落款为“不得不说的小会计”的匿名举报信,反映了匡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拿回扣、多报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作为职工代表监事的闫某于是向监事会提议,要求检查公司的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在监事会议上提出罢免匡某的建议。匡某知道后,在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在一次公司大会上宣布撤销闫某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停岗待业,会后公司即发了正式文件,解除了闫某的监事职务,停止了闫某的工作,待岗期间工资停发。闫某不服,找公司其他领导“申冤”,可公司内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匡某一手遮天,其他人爱莫能助。
董事长匡某和监事闫某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71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3条 第1~3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3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151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8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在本案中,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却遭到了打击和报复。在公司内部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应当想到公司的国有性质,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公司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维护自己的利益。
1.监事会有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和监督权。闫某作为工业公司的监事,提议监事会检查公司各种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支持。
2.根据《公司法》第70条 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就不得随意罢免监事会成员的监事职务。工业公司在没有征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就罢免闫某监事职务的行为是不妥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督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落实。
3.在解除了闫某的监事职务后,枣阳工业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变成了两人,而法律规定不得低于1/3,从这个角度讲,也是违法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①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具有唯一性,即国家。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产生的方式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唯一的股东身份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从董事会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②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④对公司资产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⑤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成员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二是公司职工,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职权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要大,一般有两个部分:一是法定职权,即《公司法》第46条 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二是因为经授权而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下列事项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①公司的合并和分立;②公司的解散;③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④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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