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023-07-27
学习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学会处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运作过程中纷繁复杂的程序、规则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20人,注册资本170万元,董事会由5人组成,张某任董事长。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连续亏损,但身为董事长的张某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不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010年1月,王某联合该公司15名股东(其出资共计150万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3项决议:①撤销张某所担任的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②推选王某为董事长;③撤销谢某(非股东)的监事任职。
会后,张某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谢某也以其监事身份属职工推选为由,不愿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任职董事长期间怠于履行职责,不主持召集股东会议;张某董事任期还有10个月届满;王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谢某系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且任期未满。
法院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合法,但所作决议第3项不合法,因为谢某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不由股东会撤换。法院判决: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合法,但所作决议之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不产生效力。
《公司法》
第36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本法行使职权。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38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39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45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股东会的职权及临时股东会的召集问题。
(1)根据《公司法》第37条 ,公司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因此,抛开股东会议的召集合法与否不谈,单就股东会的权利而言,其无权撤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因此,法院判决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第3项非法是正确的。
(2)根据《公司法》第39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本案临时会议的召集,是由王某联名其他15名股东提议召开的,代表了1/10以上的表决权,因而,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是合法的。
(3)根据《公司法》第45条 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由于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股东会应有权随时解除董事的职务。在本案中,张某怠于履行董事长职责,不召集股东会会议,使公司的股东权益甚至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当然可以通过股东会撤换董事。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多元化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组织机构为唯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但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
2.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37条 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的召开。根据《公司法》第38、39、40、41条的规定,股东会应按下列规定召开:①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凡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③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④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可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时,采取“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即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决议作出方式另行予以规定,而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全体股东对股东会议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权力机关的表决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因此,在股东会的表决规则上有时实行“资本多数决”,即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来计算每个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多少;有时按照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即所谓的一人一个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就实行一人一权的原则。又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02条 就规定:每一股东不问出自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规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为了体现资本的功能,同时也是为了鼓励投资,股东会在表决时,奉行的是一股一权原则,即以出资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分担。一股一权原则在这里具有公共秩序的性质,是公司中平等和民主的体现。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它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和常设机关,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至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判断标准,公司法并未规定,故实践中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的余地,由股东协商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各个公司可有所不同,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换言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少于3年,但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期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6条 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⑤制定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⑨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4.董事长和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而言,董事长的职权有:①主持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③对外代表公司;④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具了相当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的身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如果对经理的职权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组成。监事会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专司监督职能,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成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53条 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⑤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⑥依照公司法第151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为便于董事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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