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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商法教程:公司解散与清算的步骤

【摘要】:掌握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原因、程序公司解散和清算时产生的法律问题畑灿公司是一家以丝绸加工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依《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在宣布解散后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属强制性规定,不由当事人任意取舍。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即被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掌握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原因、程序

公司解散和清算时产生的法律问题

畑灿公司是一家以丝绸加工为主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成立之初,其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10年。章程还规定:“若出现天灾人祸使公司亏损难以为继,则解散公司。”2010年秋天公司的蚕桑基地出现病虫害,同时与其签有供蚕茧合同的农户也遭虫害。病虫害的蔓延致使蚕蛹大量死亡,无力交货。若继续经营,必然遭受巨额损失。股东会依章程规定决议于2011年1月10日宣布解散公司,但由于股东之间对如何清理和分配财产产生分歧,清算组迟至2月16日仍未组成。其间,部分股东将公司财产自行拿回家使用并挥霍。圆心公司等另外两家畑灿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畑灿公司的行为后,即阻止畑灿公司并要求其履行债务。畑灿公司置之不理,关门停业。圆心公司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5日指定某会计师1名、圆心公司代表1名、法院2名审判员共同组成清算组。

根据案情分析:畑灿公司、圆心公司和法院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

公司法

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180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法》

第182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民法典

第70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71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72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73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在自行解散中,股东可在不违法的条件下自行约定公司解散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公司即应解散。依《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应在宣布解散后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法》还规定当公司逾期不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此处,“有关人员”指政府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专业人员,为保持其独立性及公正性,债权人及公司本身均不宜作为清算人员。

本案中,存有两方面的不合法之处,一是畑灿公司在自行解散时,逾期未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二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在指定清算组成员时有不合法之处。

首先,畑灿公司股东会依章程规定,决议解散公司,但其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因而,这种解散只能是其暂停经营、分散人员,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解散——公司人格的消失。根据《公司法》第183条 的规定,公司解散时,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属强制性规定,不由当事人任意取舍。而且,当公司不成立清算组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其次,人民法院经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也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3条 规定,公司依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法院在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成员时也应遵此规定。本案法院在指定清算组成员时,指定了某会计师1名、圆心公司代表1名、审判员2名共同组成清算组,没有指定股东作为成员,却错误地把法官和债权人指定为清算组组成人员。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的原因。

1.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然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有:

(1)主管机关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即被解散。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其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解散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解散的公司超过15天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负责解散公司的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工作。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84条 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有关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清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理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②所欠税款;③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清算组应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③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