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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合并与分离的学习单元七

【摘要】: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第204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涉及公司合并后的法律问题纠纷。本案中,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和爱多超市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掌握公司变更、合并和分立的相关规定

学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如何变更公司形式、解决公司合并和分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劳声琴行与蓝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于2007年8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古筝的合同。同年9月6日,劳声琴行向蓝天公司收取货款时,蓝天公司以“我公司正在内部整顿,暂无款可付”为由拒绝。10月1日,劳声琴行再次向蓝天公司催款,蓝天公司又称其正在与爱多超市商谈合并一事,无暇付款。2008年4月26日,劳声琴行又一次催款,却发现蓝天公司已于2008年3月20日被爱多超市兼并,蓝天公司也已办理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并缴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声琴行于是找到爱多超市索要货款,爱多超市则称“我超市已经在作出合并决议的第二天以传真方式通知了公司的账面债权人张某、王某,后来于2008年1月15日与蓝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并协议,此事当时曾被当地电视台报道过,但是当时你们没有前来主张债权。如今已经过了3个月,我们不再偿还。”劳声琴行又与爱多超市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爱多超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在与爱多超市合并时,并没有在报纸上公告。爱多超市辩称:我超市是本地知名企业,是利税大户,兼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时,本地电视台曾经在2008年1月6日的《经济半小时》中报道过,因此,不需要再在报纸上公告。劳声琴行未及时主张权利,所以我们不需要再还货款。

公司法

第172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73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4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17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04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免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民法典》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和第67条

第64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65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6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67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38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本案涉及公司合并后的法律问题纠纷。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依照《公司法》第173条 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公告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即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与《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和爱多超市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爱多超市在合并时,本应当通知其债权人,并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在报纸上加以公告。但是,爱多超市以本地电视台的报道为由否定在报纸上公告的“法定要求”,显然没有道理,更不能以所谓过期来说什么债权失效。退一步来讲,假设本案中爱多超市公告程序合法,劳声琴行丧失的也只是要求蓝天公司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的权利,其债务本身并不会丧失,仍然有权要求爱多超市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本案中,蓝天公司虽然被爱多超市兼并,使得蓝天公司法人资格丧失,但其原来所负债务并不因公司合并而丧失。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爱多超市应当偿还劳声琴行的这笔债务。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依照公司法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依照《公司法》第22条 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而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的,则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后或者撤销上述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②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判决文书

(二)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法》第172条 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为:①作出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就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②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由合并各方共同签署,合并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和处理办法;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独立办法等。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即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⑤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三)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通过依法签定分立协议,不经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时应当对其财产进行分割。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