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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五:公司债券及其转让规则

【摘要】:由于宋有成已去世,该款应由本公司所有。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37条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刘新没有请求公司还本付息的权利,因为其不享有债券的合法所有权。⑤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学习和掌握公司债的发行、转让条件

具体公司运营过程中如何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原告:刘新被告:宏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刘新系宋有成邻居。宋有成年老多病,其子宋大成远在异地工作,每年难得回家一两趟,平常刘新对宋有成的生活起居多有照顾。2006年6月,宋有成因病去世。宋在生病期间一直由刘新看护,宋有成也曾提出将其用多年积蓄买的宏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记名债券10万元赠送给刘,以报答刘多年来照顾之情。2007年,该债券到期,刘将该债券携至宏大电器股份公司要求还本付息,但该电器公司认为,宋有成并未背书转让,也未到公司作变更登记,公司没有义务对刘付款。由于宋有成已去世,该款应由本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在外地工作的宋大成得知诉讼的消息后,要求继承这笔债券。法院对上述案件认识争议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新并未取得债券所有权,因为该债券为记名债券,所有权转移应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原记名债券的所有人并未背书,所有权没有转移,故该债券应为宋有成所有,宋已去世,该债券为无主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新已取得债券所有权,因为刘新持有债券,而且其多年照顾宋有成也是事实,可以推定宋有成有转赠债券的意思,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原则和鼓励社会良好风尚,应认定刘新已取得债券所有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有成既未在记名债券上背书,那其所有权仍未转移,宋有成去世后该债券所有权应由其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宋大成继承,该债券应为宋大成所有,刘新不能取得该部分债券的所有权。

试问:以上三种处理意见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呢?说明理由。

公司法

第159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160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证券法

第35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37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第39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22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23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此案涉及债券的转让方式问题。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依据《公司法》第160条 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采用交付的方式转让。本案中所涉及的宏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记名公司债券,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之范畴,因而,背书转让是其转让的唯一有效方式和途径。记名债券的背书转让是受让人对抗转让人的要件,虽已完成背书而未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作变更登记就不能对抗公司。

本案中,刘新虽持有债券,但由于宋有成未背书转让,故其转让是无效的。刘新既不能以持有债券对抗宋大成,也不能以此来对抗宏大公司,公司只须依照原来约定(债券上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刘新没有请求公司还本付息的权利,因为其不享有债券的合法所有权。该债券的所有权仍应归宋有成所有,宋有成不幸去世,其财产权利应由其子继承,故该部分记名债券所有权归宋的儿子宋大成所有,宋大成享有要求公司还本付息的请求权,公司应履行其约定义务而不能将应给付的本息据为己有,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至于刘新照顾宋有成多年,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由宋大成给刘新适当补偿,如宋大成拒绝,法院可酌情于债券请求权所得本息中扣除一部分交付刘新,作为其对宋有成照顾和看护的补偿。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下列特点:①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②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的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收投资者的优点。③公司债券是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依照《公司法》第154条 的规定,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签章。④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抵押和转让。⑤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我国目前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

(2)根据公司债券是否能转换成股权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是给公司债权人一种选择权,当债券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以期享有的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3)根据公司发行债券时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我国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债券的一系列的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满足证券法规定的有关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

2.发行证券的程序。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2)提出申请。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

(3)经主管部门的核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核准。

(4)与证券商签定承销协议。

(5)公告公司债券的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得到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担保的情况;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的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6)认购公司债券。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行为称为应募,应募的方式可以是先填写应募书,而后履行按期缴清价款的义务,也可以是当场以现金的方式购买。当认购人缴足价款时发行人负有交付公司债券的义务。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其中,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证券交易的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约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因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而有所不同。

1.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记名公司的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的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要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的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龙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向社会发行3000万元为期三年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但是,由于发行债券后,公司连续巨额亏损,公司怕不能清偿到期债券,遂单方面决定将3000万元债券全部转为公司股份。原告王某、张某等35人得知后,明确表示不愿意将其名下的债券转为该公司的股份,但该公司认为,原本发行的就是可转换债券,公司完全有权利将其转为股份,王某等人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等将龙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原来发行债券时就已经注明为可转换债券,为扩大公司规模,应该遵守原来约定。而且该公司向来信誉良好,赢利稳定,目前只是暂时资金周转不灵,从企业发展,维护经济稳定出发,应准允转股成立。另一种意见主张,该公司虽向来赢利稳定,而且发行债券时也是按可转换债券发行,但是《公司法》第162条 明确规定,债转股应得到债券持有人同意,该公司未得王某等人允许,擅自将债券转为股份,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为法律所不允许,应支持原告要求公司还本付息的请求。

如果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定此案?

《公司法》

第161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162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