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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摘要】: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明确公司资本的含义,掌握注册资本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原则

甲、乙、丙兄弟三人见广告业有利可图,便打算在芜湖市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广告公司,但是资金不足。懂得一点法律的朋友丁告诉他们,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需要注册资本3万元,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他们打算成立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所以首次出资就不能少于20万元。甲、乙、丙三人出资不够20万元正一筹莫展,后来找到在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就读法律事务专业的侄子丁咨询。丁详细地给伯、叔们讲解了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人恍然大悟,于是决定先去工商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再去注册成立公司。

新《公司法》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公司法》第2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民法典》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和第62条

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59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60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61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62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3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10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2014年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3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4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5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8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9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根据新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丁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原《公司法》第26条 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 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在申请公司登记中存在多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地方,分别是:

(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0%。根据原《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欲成立的广告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即甲、乙、丙首次最少须出资20万元,但甲、乙、丙的首次出资额不够20万元,不符合要求。

(2)甲、乙、丙三人设立广告公司的程序违法。根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甲、乙、丙三人并未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就直接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但是,根据2013年12月28日新修改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26条的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更没有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进一步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一)公司资本的涵义

公司资本也称公司股本,在公司法上的涵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认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法》第26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80条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2.发行资本。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经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资本应当一次全部认足,因此,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发行资本。

3.认购资本。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在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者小于注册资本。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公司资本实行的是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部分资本,其余的认缴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缴清即可。所以,公司法中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二)公司资本原则

公司资本原则是指由公司法所确认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现在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严守此项原则。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修改以前是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资本于公司成立之时全部募足并全部缴足,并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但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对此作了修改。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实现方式,不同的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制度。

(1)法定资本制。该项制度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而且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要一次性全部缴清,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资本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可靠;缺点在于不能保证公司的及时设立,会造成财富的浪费。

(2)授权资本制。这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方式。这项制度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只需满足公司章程规定资本的一定比例,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随时募集。这项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公司及时成立,公司设立后的资金运作也较为便捷,但是它不能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可靠。在其他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得不到可靠的保证。

(3)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比较苛刻,授权资本制过于宽松,能否有取两者之长,避其之短的资本制度存在呢?这样折中资本制就产生了。折中资本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达到一定的比例,公司即可成立,但是它规定了第一次最低要达到的比例数或资本总额数,其余部分在公司设立后由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筹集,同时规定最后一期资本筹集的最长时间,如果公司剩余资本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筹集完毕,公司可能面临解散。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为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这一原则是针对公司资本的虚空而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公司能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规定了若干强制性规范以确保公司拥有充足的财产。

(1)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股东出资后,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便让渡给公司,以换取股权。《公司法》第35条 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第91条 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200条 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先行弥补亏损。《公司法》第166条 第2款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转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15条 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4)有限责任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出资价值负有保证责任。《公司法》第30条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5)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第166条 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我国公司法允许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即要求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

(7)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其票面的面值。《公司法》第127条 规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8)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9)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物。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第5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旦确定,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地改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生命力和发展前途以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资本不论增加或者减少,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这一原则主要限制公司资本的随意减少。

我国公司法主要对公司资本的减少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这些表现有: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于减资决议后的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公告;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数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须向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