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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公司法概述,性质及重要内容

【摘要】: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运营、变更、破产、解散、清算、股东权利、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兼有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属于私法范畴。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之间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如募集资本、发行公司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等。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运营、变更、破产、解散、清算、股东权利、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公司设立、组织、运营或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有:

(1)公司的内部财产关系。如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或解散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公司的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发行公司债券或公司股票

(3)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主要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公司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的管理或协作关系。

(4)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如公司的设立审批、登记;股份、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交易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等。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兼有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属于私法范畴。所以,公司法要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推举何人主持公司业务、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的。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许多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有关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提取、公司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发行条件等规定,无不显现了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有关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公司是带有一定公法色彩的私法。

2.公司法是兼具有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范畴。如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义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公司法中实体法的内容是第一位的,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离、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之间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如募集资本、发行公司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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