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信任关系,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于公司是法人,需要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当法律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了任何公司成立时都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独立地承当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法律根本没有必要规定其注册资本。......
2023-07-27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含义。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它有两层含义:
(1)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而不完全依赖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意志。
(2)公司是公司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公司的权利能力与发起人或股东权利能力相区别。
因此,公司权利能力意味着公司可以独立于其发起人或股东,依法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止就是确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 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的时间。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就是公司权利能力产生之时。同样,依照《公司法》第188条 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以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的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是拟制人格,其本身并不具有新陈代谢的生命体,因此凡是与自然人性质有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能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的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称为经营范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第42条 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 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的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作出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就必须要经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要改变其经营范围的,必须要依照法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的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3)法律上的限制。国家通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
第一,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限制。为了督促公司为正常业务经营,不致因投资不当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公司的偿债能力,我国公司对转投资行为进行了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禁止公司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即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二,对公司转投资额的限定。我国《公司法》第16条 规定,如果公司的章程对公司的转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此限额。
第二,借贷的限制。为了使公司保持足够的变现资产来及时偿付债务,公司法禁止公司将资金借贷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 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含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志机关。公司法人机关通常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他们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实现公司的意思表示。
(2)公司对外的行为能力由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根据《公司法》第13条 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担任,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内,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包括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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