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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商法与民法的密切关系及其规范财产归属与流转的作用

【摘要】:商法与民法是私法领域的两大法域,两者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通常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对市民社会的私人之间关系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商法则仅对商事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商法是以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而营利性的营业行为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民法的债权制度则是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即调整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民法和商法都是规范财产归属和流转的法律。

商法民法是私法领域的两大法域,两者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通常认为,民法和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对市民社会的私人之间关系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商法则仅对商事关系进行特别规定。因此,二者在许多方面有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众多差异。

(一)民法与商法之间的联系

1.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和商法均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都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是以营利性的营业行为为调整对象的,而营利性的营业行为只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民法的债权制度则是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即调整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民法和商法都是规范财产归属和流转的法律。

2.从调节机制看,民法和商法都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民商法领域,法律规范大多是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自由选择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权利。

3.在法律原则方面,民法和商法有许多共同之处,比如二者都适用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但包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无偿的社会关系;商法是以经营性主体的营利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是生产经营性的经济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2.基本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所关注的不是主体获得超过其投资的利益,而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和利益均衡,因此,公平是其首要价值。公平原则体现在民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民法规定的始终,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以及其他的原则都体现了公平。

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营利性经济活动,其所关注的是商事主体的资本的增值,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效益就成为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商法的许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效益而设计的。比如,为实现商事交易的营利目的,必须要求交易能迅速完成,为此,商事法律规定了较短的时效期间和交易对象定型化、证券化的制度,以增加交易的次数。

3.性质有所不同。民法属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本质上是私法,以私法为主体,但又具有公法的属性,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事破产程序等都兼有很强的调整不平权关系的公法色彩。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4.伦理色彩的程度有所不同。从伦理色彩的特点上看,各国民法注重固有的传统,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商事活动的跨国界性决定了商法具有世界性,本土化的性格比较弱,与民法的伦理色彩与不同,商法的众多规范都是纯技术性的。

5.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不同。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上看,由于民法的固有的伦理性,民事法律规范比较稳定;而商法的技术性以及商事交易活动的多变性,决定了商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较为迅速、频繁,不如民事法律规范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