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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简介

【摘要】: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很不一样,主要有四种模式:1.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如德国、韩国等国商法规定,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对象

商事登记的对象是商事主体,但哪些商事主体必须履行商事登记手续,以及履行何种商事登记,各国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法律将登记对象分类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商事主体分为: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另一种是二分法,即将商事主体分为: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性质的法人企业等;

(2)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组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

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很不一样,主要有四种模式:

1.法院是商事登记机关。如德国、韩国等国商法规定,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

2.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商事登记机关。如法国商法规定,法院办理一般商事登记,行政机关办理公司商事登记。

3.行政机关或专门设立的附属行政机构为商事登记机关。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商事登记。在美国,根据一些州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在州政府秘书处;在日本,商法典规定商事登记在地方法务局。

4.专门注册中心和商会为商事登记机关。如荷兰《商事注册法》规定地方商会负责保管当地商事注册文件。

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级管理。具体如下:

1.全国性的公司、企业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办理工商登记,其他的一般都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2.公民个人,即私人企业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特殊管理,即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4.关于登记机关管理权的行使和监督所奉行的原则是: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