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作用仅在于保护商号和商事主体的商标等其他与商事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在我国,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前提条件。(二)商事登记与公示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2023-07-27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商事主体为商人。商事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主体,不仅包括商人,即从事商事活动的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而且包括广大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狭义的商事主体仅仅是指实施商事行为的商人。商法上的商事主体是狭义的概念,仅仅是指实施了商事行为的商人。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主体。这又称为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的类型、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都必须依照商法和商事法规的规定。商人必须依照商法的规定,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才可以从事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包括了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2.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是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核定的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事经营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商事能力是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一种特殊能力。一般民事主体,未经法律的特别授权,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3.商事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是指在商事经营活动中,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事活动中独立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履行法律上的责任。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实施,投资状态称为商事主体分类的重要基础。商事主体类型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了商事主体的不断成熟。
在现代各国商法中,商事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事主体进行分类。一般说来,主要的分类如下:
1.依照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者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事主体可分为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
(1)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形态,商法人的主要类型有:①国有商法人;②集体商法人;③合营或合资商法人;④私营商法人;⑤外商投资商法人。
(2)商自然人,也称商个人、商个体、个体商人、个体商号,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
商个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但其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不能超越工商登记的范围实施经营活动,否则不仅行为无效,而且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我国,商个人的主要类型有:①个体工商户;②私营独资企业;③农村承包经营户。
(3)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在我国,商合伙的主要类型有:①个人合伙;②合伙型联营;③合伙企业。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者称为: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即以从事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为职业的人,不论其是否进行商业登记,都是商人。例如,从事货物买卖、制造、保险业务、银行和兑换业务、运输、印刷出版等商业活动的商人。
(2)注册商人,即从事非固定职业或从职业本身不能确定其为商人,而必须通过商业注册登记才能被确认为商人。例如,从事娱乐场所活动的人等。
(3)任意商人,是指依法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登记注册的商人。主要是从事辅助商事行为的人。这些人既不以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为职业,又不是必须登记注册,其从事的商业活动带有任意性的特点。例如,从事装配、包装、洗涮等的企业和农业手工业者。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拟制商人。
(1)形式商人,即固定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反复连续地从事商法列举的特定的商事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该种商事主体的特征主要有:一是该种商人所实施的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种商人是以法定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三是该种商人所从事的应是反复不断的营业性行为。
(2)拟制商人。是指虽然不以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但商事法律仍将其视为商人的一类商事主体。例如,依据《日本商法典》第4条 第2项之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事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
(1)大商人,又称“完全商人”。它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商事行为作为其营业范围,并根据法定商业登记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商业登记而设立的商事主体。大商人概念仅相对于小商人概念而存在,法律上并无“大商人”的用语。应当说,大商人实际上是符合典型商人标准的一般性商主体。
(2)小商人,又称为“不完全商人”。它是指从事商法规定的某些商事行为的当事人,依商业登记法的特别规定经登记而设立的商主体。按照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商法的规定,小商人所从事的商事行为主要是农牧业、修理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零售业等。小商人的形式通常为商自然人、小型企业和小商号等形式。我国法律对小商人没有明确规定。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以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在我国,商事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很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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