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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及保护善意相对人

【摘要】:现代商法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强制主义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进行强行法的规制。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总之,外观主义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周期的加快,现代商事经营活动的交易风险日益突出。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使人们无法确切地预测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从而减少交易的动机或者增大交易的成本。因此,商法的一项任务,就是尽量减少商事关系中的不确切、不稳定因素,提高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可预见性,以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从而调动人们从事交易的积极性。现代商法的保障交易安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是指国家运用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进行强行法的规制。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这种情况属于商法自由原则的例外。要式主义就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设立特别的形式要件或者特定的法律后果,以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避免因行为人的欺诈或疏漏而造成损失。例如,对于公司章程、票据保险单、提单等重要商事文书,法律规定了必要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又如,对于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性质、方式、效力、特定术语的意义以及特定行为的责任,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加以取消或变更。

(二)公示主义

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进行登记并公示告知的义务。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登记是将有关重要事实和相关文件记载和保存在法定登记机关,供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公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将有关重要事件及事实向公众宣布。例如,公司的设立、注销、合并、分立等重大人格变动,涉及众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故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和公告。又如,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和破产宣告的裁定,都必须公告,以便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原则,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外观显示的内容优先于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可以使外观依赖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例如,票据上所载的发票地和发票日期,即使与真实的发票地和发票日期不相符,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又如,在保险法中,依保险单的记载来确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外观主义。

总之,外观主义的本意是保护善意相对人,其依据就是保障交易安全原则。所以,在商事主体或者商事行为的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法律总是从有利于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加以认定。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主义,主要包括广泛的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例如,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因产品瑕疵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对因公司不能成立而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责任,即使是不可抗力所致,也应当承担责任。

(五)保护善意相对人

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例如,英国规定,公司董事超越公司授权范围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其法律效果,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已知或者不可能不知该行为越权。在德国,《民法典》第932条 的善意买受人保护制度,规定买受人只有在相信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时,才能构成善意。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商人常常有权出售属于他人的财物,如行纪、代理商等,因此,《德国商法典》规定,那些知道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但相信出卖人有权代表所有人出卖标的物的买受人,也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