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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简便迅捷的交易原则

【摘要】: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电子技术使交易快捷、便利和准确。又如法国在1967年发布的关于拒绝承兑的法律中规定,在接到有一定声明事项的票据后,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支付该款项。法国曾在1980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对于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事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缔结。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商事交易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的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当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速度。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消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其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的主要措施是使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现代化。例如电子技术的采用。电子技术使交易快捷、便利和准确。

2.承认默示行为在商法上具有法律效力。民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认为沉默不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例如,《德国商法典》第362条 规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同意。又如法国在1967年发布的关于拒绝承兑的法律中规定,在接到有一定声明事项的票据后,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支付该款项。

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其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法国曾在1980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对于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事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缔结。合同的价值大小,一般只要有证人证明即可。借助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账册、副本以及一切足资推断的情况,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为,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公司董事会决议、运输合同。证明形式自由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在一个有足够信用支持的商业社会中,矢口否认自己作出的行为,对一个商人来说无异于自断生路,因为这将使他失去那些愿意与之交易的人。

4.短期时效制度在商法上的实行。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在法国,商事合同的债权,消灭时效为10年,而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为30年。在我国,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而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

5.解决商事纠纷的办法可以使用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其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其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其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的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其四,仲裁一裁终局,节省解决纠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