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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及其作用

【摘要】: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了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事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这种差异就是商主体类型法定的结果。正是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总而言之,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的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的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

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了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事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事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享有商事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例如,在多数西方国家,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合作社等等都是商主体。而在我国,这些经济组织至今还不是商主体。我国长期以来作为商主体存在的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西方国家商事主体的概念中却从未有过。这种差异就是商主体类型法定的结果。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这些不同的商事主体,其投资者与被创设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企业自身的组织机构等,彼此之间都存在着重大差异。之所以存在这种差异,就在于法律对不同主体的上述关系设定了不同的规则,设定了不同商主体在内容上的不同构成要件。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导致两个必然结果:其一,合法存在的商事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出的特定要求;其二,对商事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类型商事主体彼此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事主体自身的特点。

(三)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商事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事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正是商事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总而言之,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的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的国家干预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它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