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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程:商事法律规范及特别法

【摘要】: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至于根据商法典或者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各种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虽未冠以“商法”之名,但都被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商法典,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商法类型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传统的商法理论中,商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两种分类: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商法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商事公司、破产、票据保险、海商等基本制度。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国家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主要有法国、德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日本、韩国、美国、巴西以及阿根廷等国。

(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以商事为规范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有的规定在宪法中,有的规定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中,有的规定在单独的法律中,甚至有的在判例、规则中也有所反映。

至于根据商法典或者宪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各种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虽未冠以“商法”之名,但都被视为商法的特别法。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以商事为调整对象,规范其特有生活关系的法律法规。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商法典,但一个国家不可能没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或者说,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我国目前的商法类型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近几年,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大量涉及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集体、个体、独资和涉外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构建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中,商法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商事普通法、商事特别法和商事习惯法

1.商事普通法是指调整商事基本关系的一般规则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有关商法的原则、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业名称、商业账簿、对商事行为的一般控制制度等。商事普通法在民商分立国家中表现为统一的商法典,而在民商合一国家中则多表现为民法中的特别规则或者单行法。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它们均对各种类型的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力。

2.商事特别法,又称商事部门法,是指调整某一特定范围的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称。例如,大陆法系各国普遍存在的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仲裁法等均属于商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是对特定商事关系的专门调整,一定的商事特别法仅适用于特定范围的商事关系,对其他类型的商事关系不具有普遍适用力,这不同于商事普通法。

3.商事习惯法,是指在商事实践中形成的经国家确认、调整商事关系的习惯规则,通常具有非成文性和行业规则性的特点。按照各国司法实践,商事习惯法对于成文法具有补充适用意义。